如果本公司應旅客的要求進行旅遊的安排,除旅遊行程表(旅程表)和旅遊條件書(或報價單)中規定的內容外,其他內容如下。當簽訂旅遊契約時,本交易條件說明文件將成為契約文件的一部分。(申請時請務必閱讀本旅遊條件書的內容,並列印、保存)
(1) 「安排旅遊契約」(以下稱「契約」)是指,本公司接受旅客的委託,採用代理、仲介或代辦等方式為旅客進行安排,以便旅客可接受旅遊服務的契約。
(2) 本公司本著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完成旅遊服務的安排後,本公司基於安排旅遊契約的債務即履行完畢。因此,即使因客滿、停業、條件不恰當等事由,未能與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之間簽訂提供旅遊服務的契約,當本公司盡到了其義務時,旅客也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旅遊業務辦理費用(以下稱「辦理費用」)。
(3) 關於本旅遊條件書中未規定的事項,除另行提供的車票、住宿券等中記載的內容外,都將根據本公司的旅遊業條款(安排旅遊契約的部分)而定。
(1) 請填寫本公司規定的申請書,隨附相當旅遊費用20%至全額的申請費後提交申請。申請費將作為旅遊費用、取消費用或違約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來處理。
(2) 當同一行程的旅客推選契約責任人(代表)提出申請時,本公司將視契約責任人對契約的簽訂及解除具有全部代理權。
(3) 契約自本公司同意簽約且本條第一項的申請費受理完畢之時起生效。
(4) 儘管有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本公司得以依據書面文件上的特別條款,在未接受申請費的支付的情況下同意簽訂旅遊契約。這種情形下,契約的生效時期將在該書面文件中明確記載。
(5) 對於僅以安排車票或者住宿券等為目的的契約,本公司得以受理口頭申請。這種情形下,契約在本公司同意簽訂契約之時起生效。
(6) 在安排旅遊契約成立後,本公司將迅速把記載了旅遊日程、旅遊服務的內容、旅遊費用、其他旅遊條件以及有關本公司責任的事項的契約書面文件交付給旅客。但是,對於本公司安排的全部旅遊服務,交付車票、住宿券以及其他記載了接受旅遊服務提供的權利的書面文件時,本公司得以不交付該契約書面文件。
(7) 本公司可能會出於業務情況而謝絕簽訂旅遊契約。
(1) 旅遊費用是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旅費和旅遊業務辦理費用之和。
(2) 旅遊費用將在本公司向旅客遞交車票和住宿券等票券時支付。
(3) 如果旅遊費用在旅遊開始前,因使用的運輸及住宿機構等的運費和費用的改定、匯率波動等其他原因導致旅遊費用發生波動時,本公司將變更旅遊費用。這種情形下,旅遊費用的增加或減少由旅客承擔。
本公司將針對旅遊的安排、票券的發放、旅遊諮詢等業務收取以下的旅遊業務辦理費用。以下未列出的內容將基於本公司的旅遊業務辦理費用表而定。
(1) 辦理費用(含稅)
| 申請內容 | 費用(含消費稅) |
|---|---|
| 1) 安排單一的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提供機構時,或票券的確認及發放時 | 每次安排收費五百四十日圓(在同一住宿機構連續住宿時視為一次安排) |
| 2) 運輸及住宿等綜合性的安排旅遊 | 旅遊費用總額的20%以內 |
| 3) 通過住宿券代為預約的無券住宿等 | 每次安排收費一千零八十日圓 |
| ①旅遊費是指,為接受旅遊服務的提供而向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支付的運費、住宿費及用於其他用途的費用。 ②當同時進行同一安排時,即使有多個名字也作為「一次安排」來處理。當安排日、使用日、使用區間、住宿及交通機構等不同時,將各自作為「一次安排」來處理。 ③「安排單一的交通機構」是指,安排飛機航班及JR以外的私鐵、巴士、渡輪等。 ④「確認及發放」是指,本公司確認旅客直接預約了的內容後發放票券。 ⑤通訊費、郵寄費等實際費用將另計。 ⑥上述各點中定額的費用中已包括消費稅。如按所規定的收費比例收取辦理費用,則將另外收取消費稅。 | |
| 申請內容 | 費用(含消費稅) |
|---|---|
| 為制定旅遊計畫的諮詢和建議 | 半小時以內基本費用為二千一百六十日圓,之後每半小時增加一千零八十日圓 |
| 制定旅遊日程 | 每份日程表收費二千一百六十日圓 |
| 制定旅遊費用報價單 | 每份報價單收費二千一百六十日圓 |
| 提供旅遊目的地以及運輸、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提供機構的相關資訊 | 每份資料(A4紙)收費一千零八十日圓 |
| 應旅客要求出差提供諮詢 | 上述第一至第四點分別增加五千四百日圓 |
(1) 旅客可以要求本公司變更旅遊契約。這種情形下,本公司將盡可能回應旅遊契約的變更請求。因契約內容的變更而導致的旅遊費用的增加或減少由旅客承擔。
(2) 當因旅遊契約內容的變更導致需支付給運輸及住宿機構等取消費用、違約金以及其他變更安排所需支付的費用時,由旅客承擔這些費用,另外,本公司將收取以下的變更手續費。
| 每個旅遊服務提供機構 | 每次安排收費五百四十日圓(含消費稅) |
(1) 旅客因自身緣故解除旅遊契約時,將收取以下費用後退還剩餘金額。
①第四條規定的業務辦理費用以及以下與本項第三款中的旅遊服務安排取消相關的取消手續費。
②與旅客已接受的旅遊服務相關的旅遊費用。
③旅客尚未接受的旅遊服務相關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向旅遊服務提供機構支付的費用。
| 每個旅遊服務提供機構 | 每次安排收費五百四十日圓(含消費稅) |
旅客至所規定的日期為止沒有支付旅遊費用時,本公司可能解除旅遊契約。這種情形下,本公司將收取第四條規定的業務辦理費用以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取消手續費和向旅遊服務提供機構等支付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當實際需要的旅遊費用與已經收取的旅遊費用的金額不一致時,旅遊結束後本公司將迅速進行結算。
(1) 本公司在履行旅遊契約之際,因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安排的代辦者(以下稱「安排代辦者」)的故意或者過失而給旅客造成了損害時,僅限從發生損害的第二天起算二年以內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本公司負責賠償其損害。
(2) 旅客因如下事由而遭受了損害時,本公司除了本條第一項的情形外,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a. 自然災害、戰亂、暴動、恐怖主義、政府機構的命令、傳染病導致隔離以及因這些導致的旅遊日程的變更或中止
b. 運輸及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事故、火災以及因這些導致的旅遊日程的變更或中止
c. 自由行動中發生的事故
d. 食物中毒
e. 失竊
f. 運輸機構的延誤、中斷、時刻表變更、路線變更以及因這些原因導致改變旅遊行程或縮短在目的地的停留時間
(3) 關於隨身行李發生的本條第一項的損害,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第二天起算十四天以內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由本公司進行賠償。但是,本公司的賠償以每人十五萬日圓為限(本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
(1) 因旅客的故意或者過失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害時,本公司向該旅客收取損害的賠償。
(2) 旅客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努力理解旅客的權利義務及旅遊契約的其他內容。
(3) 在旅遊開始後,一旦旅客發現被提供了與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內容不同的旅遊服務時,或在旅遊中發生了事故等時,應在旅遊地將該情形迅速告知本公司或者旅遊服務提供機構。
本公司以與本公司進行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稱「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以下稱「會員」)同意「無需會員的署名即接受旅遊費用等的支付」(以下稱「通信契約」)為條件,可接受通過電話、郵寄、傳真、網路及其他通信手段申請的旅遊。但是,由於本公司與合作公司之間沒有與通信契約相關的加盟店契約,或者由於業務原因等,可能會無法接受旅客的申請。通信契約的旅遊條件與通常的旅遊條件有以下幾點不同之處。
(1) 本條中的「信用卡交易日」是指,會員及本公司基於旅遊契約,應履行旅遊費用等的支付或者退款債務的日期,前者的情形為契約成立之日,後者的情形為申請解除契約之日。但是,契約的解除日期是在支付旅遊費用後時,則信用卡交易日為申請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七日以內,退還從旅遊費用中扣除取消費用後的剩餘金額。
(2) 申請時,會員需告知本公司會員編號以及所要委託的旅遊服務的內容等。
(3) 通信契約自本公司通知同意簽訂契約時生效。但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發送該契約的申請被接受的通知時,則在該通知到達會員時生效。
(4) 因信用等原因導致該信用卡無法支付時,本公司解除通信契約,並收取第六條規定的取消費用以及業務辦理費用等。但是,如果旅遊費用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日期之前以現金支付時,不在此限。
(1) 關於在申請時提交的申請表、旅客名單、旅遊諮詢書等之中記載的個人資訊,本公司用於與旅客進行聯繫,以及在必要的範圍內,為旅客所申請的旅遊辦理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提供的旅遊服務的安排和接收手續。
(2) 本公司可能會將旅客申請時提交的個人資訊提供給免稅店等紀念品商店,以方便旅客在旅遊目的地購物等。如果旅客介意這點,請在出發前向本公司提出。
這些旅遊條件基於旅遊契約簽訂之時有效的運費和費用。
為保證從始至終享受愉快的旅程,本公司推薦參加旅遊的旅客購買國內旅遊意外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