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條款】出國手續代辦契約

第一條(適用範圍)
1 本公司與旅客之間簽訂的出國手續代辦契約依據本條款的規定處理。關於本條款中沒有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或者一般已確立的習慣處理。
2 本公司於不違反法令且不造成旅客不利的範圍內,以書面形式簽訂了特別約定時,儘管有上一項的規定,但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二條(簽訂出國手續代辦契約的旅客)
與本公司簽訂出國手續代辦契約的旅客是指,與本公司簽訂募集型策劃旅遊契約、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安排旅遊契約的旅客,或者本公司接受其他旅遊業者的委託由本公司代理簽訂了募集型策劃旅遊契約的旅客。
第三條(出國手續代辦契約的定義)
本條款中的「出國手續代辦契約」是指,約定本公司對代辦出國手續收取旅遊業務辦理費用(以下稱「出國手續代辦費」),根據旅客的委託,承接下述業務(以下稱「代辦業務」)的契約。
一 有關取得護照、簽證、再入境許可及各種證明書的手續
二 製作出入境手續文件
三 與上述各款相關的其他業務
第四條(契約的成立)
1 擬與本公司簽訂出國手續代辦契約的旅客應於本公司規定的申請書中填寫規定事項,並提交給本公司。
2 出國手續代辦契約在本公司同意簽訂契約、受理了上一項的申請書時成立。
3 儘管有前兩項的規定,本公司得以在未收到申請書的情況下,通過電話、郵寄、傳真、網路及其他通信手段受理出國手續代辦契約的申請。對於該情形,在本公司同意簽訂契約時,出國手續代辦契約成立。
4 對於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拒絕簽訂出國手續代辦契約。
一 旅客被認為是黑社會成員、黑社會准構成成員、黑社會相關人員、黑社會相關企業或者「總會屋(在股東會上敲詐勒索者)」等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二 旅客對本公司有暴力性的要求行為、不當的要求行為、與交易相關的脅迫性言行或者使用暴力的行為或者與之相當的行為時。
三 旅客散佈流言,使用詭計或者威權損毀本公司信用、妨礙本公司業務、或者有與之相當的行為時。
四 因本公司業務上情況時。
5 在出國手續代辦契約成立後,本公司將迅速把記載了依據該出國手續代辦契約承接的代辦業務(以下稱「受托業務」)的內容、出國手續代辦費的金額及其收取方法、本公司的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的書面文件交付給旅客。
6 於預先獲得旅客的同意,以利用資訊通信技術的方法替代上一款的書面文件提供了在該書面文件中應記載的事項(以下在本條中稱為「記載事項」)時,本公司確認記載事項已被記錄在了旅客使用的通信設備上所準備的文件中。
7 對於上一款的情形,當旅客使用的通信設備上沒有準備記錄記載事項所需的文件時,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設備上所準備的文件(僅限專門供該旅客之用的文件)上記錄記載事項,並確認旅客閱覽了記載事項。
第五條(保密義務)
本公司不會將執行受托業務之際獲悉的資訊洩露給他人。
第六條(旅客的義務)
1 旅客必須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限日期以前支付出國手續代辦費。
2 旅客必須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限日期以前,向本公司提交受托業務所需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文件(以下稱「出國手續文件等」)。
3 於本公司執行受托業務之際,必須向日本的政府機構、駐日外國公使館及其他方支付手續費、簽證費、委託費及其他費用(以下稱「簽證費等」)時,旅客應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限日期以前支付該簽證費等。
4 於執行受托業務之際產生了郵寄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時,旅客必須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限日期以前支付該費用。
第七條(契約的解除)
1 旅客可隨時解除全部或者部分出國手續代辦契約。
2 如下所述的情形發生時,本公司得以解除出國手續代辦契約。
一 旅客至規定的期限日期為止未提交出國手續文件等時。
二 本公司認為旅客提交的出國手續文件等不完備時。
三 旅客至規定的期限日期為止未支付出國手續代辦費、簽證費等或者上一條第四項的費用時。
四 判明了旅客屬於第四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一的情形時。
五 承接第三條第一款的代辦業務後,本公司認為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致旅客無法取得護照、簽證及再入境許可(以下稱「護照等」)的可能性極大時。
3 基於前兩項的規定解除了出國手續代辦契約時,旅客除了負擔已經支付的簽證費等及上一條第四項的費用外,還必須向本公司支付與已經進行的受托業務相關的出國手續代辦費。
第八條(本公司的責任)
1 本公司在履行出國手續代辦契約之際,因本公司的故意或者過失給旅客造成損害時,負責賠償其損害。但是,損害賠償僅限於發生損害的第二天起算六個月以內告知了本公司的情形。
2 本公司不保證通過出國手續代辦契約旅客能夠實際獲得護照等以及獲得相關國家出入境的許可。因此,即使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致旅客無法取得護照等或者未能獲得相關國家出入境的許可,本公司也不承擔其責任。


翻譯自日語原文,僅供參考。如內容有所差異,將以日文原文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