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適用範圍)
1 本公司與旅客之間簽訂的安排旅遊契約依據本條款的規定處理。關於本條款中沒有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或者一般已確立的習慣處理。
2 本公司於不違反法令且不造成旅客不利的範圍內,以書面形式簽訂了特別約定時,儘管有上一項的規定,但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二條(用語的定義)
1 本條款中的「安排旅遊契約」是指,本公司依據旅客的委託承接安排業務,透過為旅客進行代理、中介或者代辦等,使旅客能夠接受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提供的運輸、住宿及有關旅遊的其他服務(以下稱「旅遊服務」)的契約
2 本條款中的「國內旅遊」是指僅在日本國內的旅遊,「海外旅遊」是指國內旅遊以外的旅遊。
3 本條款中的「旅遊費用」是指,本公司為了安排旅遊服務而支付的運費、住宿費、向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支付的其他費用,以及本公司規定的旅遊業務辦理費用(變更手續費及取消手續費除外)。
4 此部分中的「通信契約」,是與本公司進行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稱「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之間,通過電話、郵寄、傳真、網路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申請而簽訂的安排旅遊契約,指旅客預先同意就本公司基於安排旅遊契約對旅客擁有的旅遊費用等相關的債權或者債務,在該債權或者債務應履行之日起按照另行規定的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條款進行結算,並且通過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的方法支付旅遊費用等為內容的安排旅遊契約。
5 本條款中的「信用卡交易日」是指旅客或者本公司基於安排旅遊契約,應履行旅遊費用等的支付或者退款債務的日期。
第三條(安排債務的結束)
本公司本於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完成了旅遊服務的安排時,本公司已將基於安排旅遊契約的債務履行完畢。因此,即使因客滿、停業、條件不恰當等事由而未能與運輸和住宿機構等之間簽訂旅遊服務的提供契約,當本公司盡到了該義務時,旅客也必須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履行業務辦理費用(以下稱「辦理費」)。簽訂通信契約時,以向旅客通知本公司未能與運輸和住宿機構等之間簽訂旅遊服務的提供契約事宜之日作為信用卡交易日。
第四條(安排代辦者)
本公司在履行安排旅遊契約之際,得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安排業務交給日本國內或者日本國外的其他旅遊業者、籌備業者及其他輔助人代辦。
第五條(契約的申請)
1 擬與本公司簽訂安排旅遊契約的旅客應於本公司規定的申請書中填寫規定事項,並與本公司另行規定金額的申請費一起提交給本公司。
2 儘管有上一項的規定,擬與本公司簽訂通信契約的旅客應將會員編號以及擬委託的旅遊服務的內容告知本公司。
3 第一項的申請費將被作為旅遊費用、取消費用、旅客應支付給本公司的其他費用的一部分使用。
第六條(拒絕簽訂契約)
對於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拒絕簽訂安排旅遊契約。
一 擬簽訂通信契約時,旅客持有的信用卡無效等,旅客無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條款,對與旅遊費用等相關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進行結算時。
二 旅客被認為是黑社會成員、黑社會准構成成員、黑社會相關人員、黑社會相關企業或者「總會屋(在股東會上敲詐勒索者)」等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三 旅客對本公司有暴力性的要求行為、不當的要求行為、與交易相關的脅迫性言行或者使用暴力的行為或者與之相當的行為時。
四 旅客散佈流言,使用詭計或者威權損毀本公司信用、妨礙本公司業務,或者有與之相當的行為時。
五 因本公司業務上情況時。
第七條(契約的成立時期)
1 安排旅遊契約在本公司同意簽訂契約、受理了第五條第一項的申請費時成立。
2 儘管有上一項的規定,通信契約在發出本公司同意第五條第二項的申請的通知時成立。但是,對於發送電子同意通知的情形,在該通知到達旅客時該契約成立。
第八條(契約成立的特殊條款)
1 儘管有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公司得以依據書面文件上的特別條款,於未接受申請費的支付而僅同意簽訂契約之情形下,使安排旅遊契約成立。
2 對於上一項的情形,在上一項的書面文件中明確安排旅遊契約的成立日期。
第九條(車票及住宿券等的特別條款)
1 儘管有第五條第一項及上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僅以安排運輸服務或者住宿服務為目的的安排旅遊契約,而於旅客支付旅遊費用時本公司交付了記載有接受該旅遊服務提供之權利的書面文件的,本公司得以受理口頭申請。
2 對於上一項的情形,在本公司同意簽訂契約時,安排旅遊契約成立。
第十條(契約書面文件)
1 在安排旅遊契約成立後,本公司將迅速把記載了旅遊日程、旅遊服務的內容、旅遊費用、其他旅遊條件以及有關本公司責任的事項的書面文件(以下稱「契約書面文件」)交付給旅客。但是,對於本公司安排的全部旅遊服務,交付車票、住宿券等其他記載旅遊服務的提供權利的書面文件時,本公司得以不交付該契約書面文件。
2 交付了上一項本文的契約書面文件時,本公司因安排旅遊契約而負有安排義務的旅遊範圍,依據該契約書面文件上記載內容而定。
第十一條(使用資訊通信技術的方法)
1 本公司預先獲得旅客的同意,作為替代,將在擬簽訂安排旅遊契約時應交付給旅客的記載了旅遊日程、旅遊服務的內容、旅遊費用及其他旅遊條件以及有關本公司責任之事項的書面文件或者契約書面文件,利用資訊通信技術的方法提供了在該書面文件中應記載的事項(以下在本條中稱「記載事項」)時,確認記載事項已被記錄在了旅客使用的通信設備上所準備的文件中。
2 對於上一項的情形,當旅客使用的通信設備上沒有準備記錄記載事項所需的文件時,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設備上所準備的文件(僅限專門供該旅客之用的文件)上記錄記載事項,並確認旅客閱覽了記載事項。
第十二條(契約內容的變更)
1 旅客可要求本公司變更旅遊日程、旅遊服務的內容以及安排旅遊契約的其他內容。對於該情形,本公司將盡可能地滿足旅客的要求。
2 依據上一項的旅客要求變更安排旅遊契約的內容時,旅客不僅要負擔取消已經完成的安排時應向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支付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變更安排所需的費用,且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變更手續費。此外,因該安排旅遊的內容變更而發生的旅遊費用的增加或者減少歸屬於旅客承擔。
第十三條(旅客任意解除)
1 旅客可隨時解除全部或者部分安排旅遊契約。
2 基於上一項的規定解除安排旅遊契約時,旅客除了應負擔作為旅客已經接受的服務提供的對價或尚未接受的旅遊服務的相關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者今後將要支付給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費用外,還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取消手續費及本公司理應可以獲得的辦理費。
第十四條(因可歸責於旅客責任的事由解除)
1 對於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解除安排旅遊契約。
一 旅客至規定的期限日期為止仍未支付旅遊費用時。
二 簽訂通信契約後,旅客持有的信用卡無效等,旅客無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條款對部分或者全部與旅遊費用等相關的債務進行結算時。
三 判明了旅客屬於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一的情形時。
2 基於上一項的規定解除安排旅遊契約時,旅客除了應負擔尚未接受的旅遊服務的相關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者今後必須支付給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費用外,還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取消手續費及本公司理應可以獲得的辦理費。
第十五條(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解除)
1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致不能安排旅遊服務時,旅客可解除安排旅遊契約。
2 基於上一項的規定解除安排旅遊契約時、本公司於扣除作為旅客已經接受提供的旅遊服務的對價而已經支付或者今後必須支付給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費用後,將已經收取的旅遊費用退還給旅客。
3 上一項的規定不妨礙旅客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六條(旅遊費用)
1 旅客應在旅遊開始前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旅遊費用。
2 簽訂了通信契約時,本公司通過合作公司的信用卡,無需旅客在規定的票據上署名,即接受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金額的旅遊費用的支付。對於該情形,以本公司向旅客通知確定的旅遊服務內容之日作為信用卡交易日。
3 在旅遊開始前,因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運費及費用的修訂、外匯的波動及其他事由導致旅遊費用發生變動時,本公司得以變更該旅遊費用。
4 對於上一項的情形,旅遊費用的增加或者減少由旅客承擔。
5 本公司與旅客簽訂了通信契約時,依據第三章或者第四章的規定發生了旅客應負擔的費用等時,本公司通過合作公司的信用卡,無需旅客在規定的票據上署名,即接受該費用的支付。對於該情形,以本公司向旅客通知旅客應向本公司支付的費用等的金額或者本公司應退還給旅客的金額之日作為信用卡交易日。但是,本公司依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解除了安排旅遊契約時,旅客應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限日期以前,通過本公司規定的支付方法支付旅客應向本公司支付的費用等。
第十七條(旅遊費用的結算)
1 本公司為安排旅遊服務支付給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費用中應由旅客負擔的費用及辦理費(以下稱「結算旅遊費用」)與已經收取的旅遊費用的金額不一致時,旅遊結束後依據下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迅速進行旅遊費用結算。
2 當結算旅遊費用超過作為旅遊費用已經收取的金額時,旅客應向本公司支付其差額。
3 當結算旅遊費用少於作為旅遊費用已經收取的金額時,本公司將其差額退還給旅客。
第十八條(團體及小組安排)
同時進行相同行程旅遊的多名旅客推派負責的代表人(以下稱「契約責任人」)申請簽訂安排旅遊契約時,本公司將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十九條(契約責任人)
1 除了簽訂特別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視契約責任人擁有為構成該團體及小組的旅客(以下稱「旅客成員」)簽訂安排旅遊契約的一切代理權,與該契約責任人進行有關該團體、小組的旅遊業務的交易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業務。
2 契約責任人應於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以前,向本公司提交旅客成員名單,或者將人數告知本公司。
3 關於契約責任人對旅客成員現在承擔或者預測將來會承擔的債務或者義務,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當契約責任人不與團體及小組同行時,本公司在旅遊開始後將視契約責任人預先選任的旅客成員為契約責任人。
第二十條(契約成立的特殊條款)
1 在與契約責任人簽訂安排旅遊契約時,儘管有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公司得以在未接受申請費的支付之情形下,即同意簽訂安排旅遊契約。
2 基於上一項的規定未接受申請費的支付即簽訂安排旅遊契約時,本公司應將記載了該意旨的書面文件交付給契約責任人,安排旅遊契約於本公司交付該書面文件之時點成立。
第二十一條(旅客成員的變更)
1 當契約責任人提出變更旅客成員之請求時,本公司盡可能地進行應對。
2 因上一款的變更而發生的旅遊費用的增加或者減少以及該變更所需的費用歸屬於旅客成員承擔。
第二十二條(導遊領隊服務)
1 本公司應契約責任人的要求,得以使導遊領隊與團體及小組同行,提供導遊領隊服務。
2 原則上,以於預先規定的旅遊日程上進行團體及小組行動所需的業務為導遊領隊進行的導遊領隊服務的內容。
3 導遊領隊提供導遊領隊服務的時間段原則上為八點至二十點。
4 本公司提供導遊領隊服務時,契約責任人應向本公司支付規定的導遊領隊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的責任)
1 本公司在履行安排旅遊契約之際,因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基於第四條的規定讓其代辦安排者(以下稱「安排代辦者」)的故意或者過失而給旅客造成損害時,負責賠償其損害。但是,損害賠償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第二天起算二年以內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
2 旅客因自然災害、戰亂、暴動、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安排代辦者無法干預的其他事由而遭受了損害時,本公司除了上一項的情形外,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關於隨身行李發生的第一項的損害,儘管有該項的規定,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第二天起算,國內旅遊十四天以內、海外旅遊二十一天以內,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以每名旅客十五萬日圓為限度(本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由本公司進行賠償。
第二十四條(旅客的責任)
1 因旅客的故意或者過失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害時,該旅客應賠償損害。
2 旅客在簽訂安排旅遊契約之際,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努力理解旅客的權利義務及安排旅遊契約的其他內容。
3 在旅遊開始後,為了順利受領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服務,一旦旅客發現被提供了與契約書面文件不同的旅遊服務時,應在旅遊地迅速將該意旨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安排代辦者或者該旅遊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五條(業務賠償保證金)
1 本公司是一般社團法人日本旅遊業協會(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三丁目3番3號)的保證社員。
2 與本公司簽訂了安排旅遊契約的旅客或者旅客成員就因該交易而發生的債權,可從上一項的一般社團法人日本旅遊業協會委託保管的業務賠償保證金中獲得最高七千萬日圓的賠償。
3 本公司基於旅遊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已向一般社團法人日本旅遊業協會繳納了業務賠償保證金分擔金,因此沒有基於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保管營業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