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條款】旅遊諮詢契約

第一條(適用範圍)
1 本公司與旅客之間簽訂的旅遊諮詢契約依據本條款的規定處理。關於本條款中沒有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或者一般已確立的習慣處理。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法令且不給旅客帶來不利的範圍內,以書面形式簽訂了特別約定時,儘管有上一項的規定,但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二條(旅遊諮詢契約的定義)
本條款中的「旅遊諮詢契約」是指,約定本公司對諮詢收取旅遊業務辦理費用(以下稱「諮詢費」),根據旅客的委託,承接下述業務的契約。
一 旅客製作旅遊計畫所需的建議
二 製作旅遊計畫
三 估算旅遊所需的經費
四 提供與旅遊地、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相關的資訊
五 提供旅遊所需的其他建議及資訊
第三條(契約的成立)
1 擬與本公司簽訂旅遊諮詢契約的旅客應向本公司提交填寫了規定事項的申請書。
2 旅遊諮詢契約在本公司同意簽訂契約、受理了上一項的申請書時成立。
3 儘管有前兩項的規定,本公司得以在未收到申請書的情況下,通過電話、郵寄、傳真、網路及其他通信手段受理旅遊諮詢契約的申請。對於該情形,在本公司同意簽訂契約時,旅遊諮詢契約成立。
4 對於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拒絕簽訂旅遊諮詢契約。
一 旅客的諮詢內容可能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旅遊地施行的法令時。
二 旅客被認為是黑社會成員、黑社會准構成成員、黑社會相關人員、黑社會相關企業或者「總會屋(在股東會上敲詐勒索者)」等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三 旅客對本公司有暴力性的要求行為、不當的要求行為、與交易相關的脅迫性言行或者使用暴力的行為或者與之相當的行為時。
四 旅客散佈流言,使用詭計或者威權損毀本公司信用、妨礙本公司業務,或者有與之相當的行為時。
五 因本公司業務上情況時。
第四條(諮詢費)
當本公司進行了第二條所述的業務時,旅客必須於本公司規定的期限日期以前向本公司支付規定的諮詢費。
第五條(契約的解除)
本公司判明了旅客屬於第三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一的情形時,得以解除旅遊諮詢契約。
第六條(本公司的責任)
本公司在履行旅遊諮詢契約之際,因本公司的故意或者過失給旅客造成損害時,負責賠償其損害。但是,損害賠償僅限於發生損害的第二天起算六個月以內告知了本公司的情形。
2 對於在本公司制作的旅遊計畫中記載的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本公司不保證能夠實際安排。因此,即使因客滿等事由,未能與運輸和住宿機構等之間簽訂由該機構提供的運輸、住宿及有關旅遊的其他服務的契約,本公司也不承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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