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條款】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1 本公司與旅客之間簽訂的有關接單型策劃旅遊的契約(以下稱「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依據本條款的規定處理。關於本條款中沒有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或者一般已確立的習慣處理。
2 本公司於不違反法令且不造成旅客不利的範圍內,以書面形式簽訂了特別約定時,儘管有上一項的規定,但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二條(用語的定義)
1 本條款中的「接單型策劃旅遊」是指,本公司根據旅客的委託,預先製作旅遊計畫,規定旅遊的目的地及日程、旅客能夠獲得的運輸或者住宿的服務內容以及旅客應向本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的金額,並據此實施的旅遊。
2 本條款中的「國內旅遊」是指僅在日本國內的旅遊,「海外旅遊」是指國內旅遊以外的旅遊。
3 此部分中的「通信契約」,是與本公司進行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稱「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之間,通過電話、郵寄、傳真、網路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申請而簽訂的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是指以旅客預先同意本公司基於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對旅客擁有的旅遊費用等相關的債權或者債務,在該債權或者債務應履行之日起按照另行規定的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條款進行結算,並且通過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後段、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方法支付該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的旅遊費用等為內容的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
4 本條款中的「信用卡交易日」是指旅客或者本公司基於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應履行旅遊費用等的支付或者退款債務的日期。
第三條(旅遊契約的內容)
在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中,為了讓旅客能夠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旅遊日程,接受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提供的運輸、住宿及有關旅遊的其他服務(以下稱「旅遊服務」),由本公司進行安排,並承接旅程管理業務。
第四條(安排代辦者)
本公司在履行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之際,得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安排業務交給日本國內或者日本國外的其他旅遊業者、籌備業者及其他輔助人代辦。

第二章 契約的簽訂

第五條(策劃書面文件的交付)
1 本公司收到擬向本公司申請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的旅客的委託時,除了有本公司業務上的情況外,將按照該委託的內容製作記載了旅遊日程、旅遊服務的內容、旅遊費用及與旅遊條件相關的其他策劃內容的書面文件(以下稱「策劃書面文件」),並交付給旅客。
2 本公司得以在上一項的策劃書面文件中,作為旅遊費用的明細,明示與策劃相關的辦理費用(以下稱「策劃費」)的金額。
第六條(契約的申請)
1 關於上一條第一項的策劃書面文件中記載的策劃內容,擬向本公司申請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的旅客應在本公司規定的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中填寫規定事項,並與本公司另行規定金額的申請費一起提交給本公司。
2 關於上一條第一項的策劃書面文件中記載的策劃內容,儘管有上一項的規定,擬向本公司申請通信契約的旅客應將會員編號及其他事項告知本公司。
3 第一項的申請費將被作為旅遊費用(作為其明細包括明示金額的策劃費)、取消費用或者違約金的一部分使用。
4 參加接單型策劃旅遊時需要特別關照的旅客,請在契約申請時提出。此時,本公司將在可能的範圍內進行處理。
5 本公司基於上一項的申請,為旅客採取特別措施所支出的費用由旅客負擔。
第七條(拒絕簽訂契約)
1 對於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拒絕簽訂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
一 旅客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麻煩,或者可能妨礙團體行動的順利實施時。
二 擬簽訂通信契約時,旅客持有的信用卡無效等,旅客無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條款,對與旅遊費用等相關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進行結算時。
三 旅客被認為是黑社會成員、黑社會准構成成員、黑社會相關人員、黑社會相關企業或者「總會屋(在股東會上敲詐勒索者)」等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四 旅客對本公司有暴力性的要求行為、不當的要求行為、與交易相關的脅迫性言行或者使用暴力的行為或者與之相當的行為時。
五 旅客散佈流言,使用詭計或者威權損毀本公司信用、妨礙本公司業務、或者與之相當的行為時。
六 因本公司業務上情況時。
第八條(契約的成立時期)
1 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在本公司同意簽訂契約,受理了第六條第一項的申請費時成立。
2 儘管有上一項的規定,通信契約在本公司發出的同意簽訂契約的通知到達旅客時成立。
第九條(契約書面文件的交付)
1 在上一條規定的契約成立後,本公司將迅速把記載了旅遊日程、旅遊服務的內容、旅遊費用、其他旅遊條件以及有關本公司責任的事項的書面文件(以下稱「契約書面文件」)交付給旅客。
2 本公司在第五條第一項的策劃書面文件中明示策劃費的金額時,在上一項的契約書面文件中明示該金額。
3 本公司依據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承擔安排、旅程管理義務的旅遊服務範圍依據第一項的契約書面文件中的記載內容而定。
第十條(確定書面文件)
1 在上一條第一項的契約書面文件中無法記載確定的旅遊日程、運輸或者住宿機構的名稱時,本公司將在該契約書面文件中限定並列舉預計投宿的住宿機構及旅遊計劃上重要的運輸機構的名稱,並在自交付該契約書面文件起至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七天,在其後申請了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時,為旅遊開始日期)止的期間中該契約書面文件所規定之日以前,交付記載了這些確定狀況的書面文件(以下稱「確定書面文件」)。
2 對於上一項的情形,在有希望確認安排狀況的旅客諮詢時,即使在確定書面文件交付前,本公司也將迅速而恰當地予以答覆。
3 在交付了第一項的確定書面文件時,本公司依據上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承擔安排、旅程管理義務的旅遊服務範圍以該確定書面文件中的記載內容為準。
第十一條(使用資訊通信技術的方法)
1 本公司預先獲得旅客的同意,作為替代,將策劃書面文件、在擬簽訂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時應交付給旅客的記載了旅遊日程、旅遊服務的內容、旅遊費用及其他旅遊條件以及有關本公司責任之事項的書面文件、契約書面文件或者確定書面文件,通過利用資訊通信技術的方法提供了在該書面文件中應記載的事項(以下在本條中稱「記載事項」)時,確認記載事項被記錄在了旅客使用的通信設備上所準備的文件中。
2 對於上一項的情形,當旅客使用的通信設備上沒有準備記錄記載事項所需的文件時,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設備上所準備的文件(僅限專門供該旅客之用的文件)上記錄記載事項,並確認旅客閱覽了記載事項。
第十二條(旅遊費用)
1 旅客應在截至旅遊開始日期的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期限日期以前,向本公司支付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金額的旅遊費用。
2 簽訂了通信契約時,本公司通過合作公司的信用卡,無需旅客在規定的票據上署名,即接受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金額的旅遊費用的支付。此時,信用卡交易日為旅遊契約成立日。

第三章 契約的變更

第十三條(契約內容的變更)
1 旅客可要求本公司變更旅遊日程、旅遊服務的內容以及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的其他內容(以下稱「契約內容」)。對於該情形,本公司將盡可能地滿足旅客的要求。
2 當自然災害、戰亂、暴動、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不按照當初的運行計畫提供運輸服務等本公司無法干預的其他事由發生時,為了確保安全且順利地實施旅遊迫不得已時,本公司得以預先迅速向旅客說明無法干預該事由的理由及與該事由的因果關係,變更契約內容。但是,在緊急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時,則於變更後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旅遊費用金額的變更)
1 實施接單型策劃旅遊時搭乘的運輸機構所適用的運費和費用(以下在本條中稱為「適用運費和費用」),因經濟形勢的明顯變化等原因,與作為交付接單型策劃旅遊的策劃書面文件所明示時點的有效價額而被公告的適用運費和費用相比,大幅超過通常設想的程度增額或者減額時,本公司可在增額或者減額的金額範圍內增加或者減少旅遊費用的金額。
2 本公司依據上一項的規定增加旅遊費用金額時,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五天,在該日之前通知旅客。
3 本公司減少第一項規定的適用運費和費用的金額時,依據該項的規定,僅在該減少範圍內扣減旅遊費用。
4 本公司基於上一條規定的契約內容的變更而減少或者增加實施旅遊所需的費用(包括為變更該契約內容而對未接受的旅遊服務支付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者今後必須支付的費用)時(費用增加不包括儘管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提供了該旅遊服務但發生了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及其他各種設備不足而造成的情形),在變更該契約內容之際得以在該範圍內變更旅遊費用的金額。
5 本公司在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了根據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利用人員之不同旅遊費用也將有所不同之意旨,而在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成立後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而使該利用人員發生變更時,本公司得以依據契約書面文件中的記載內容變更旅遊費用的金額。
第十五條(旅客的替換)
1 與本公司簽訂了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的旅客,在徵得本公司同意後,得以將契約上的地位轉讓給第三方。
2 旅客在擬獲得上一項規定的本公司同意時,應在本公司規定的格式紙上填寫規定事項,並且連同規定金額的手續費一起提交給本公司。
3 第一項的契約上地位的轉讓要在獲得本公司同意後生效,其後,受讓了旅遊契約上地位的第三方繼承該轉讓旅客在該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第四章 契約的解除

第十六條(旅客的解除權)
1 旅客可隨時向本公司支付附表第一規定的取消費用,解除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解除通信契約時,本公司無需旅客在規定的票據上署名,即可通過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接受取消費用的支付。
2 對於如下所述的情形,儘管有上一項的規定,旅客在旅遊開始前,無需支付取消費用,即可解除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
一 由本公司變更了契約內容時。但是,僅限變更附表第二左欄所述的內容及其他重要的內容時。
二 基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增加了旅遊費用時。
三 發生了自然災害、戰亂、暴動、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及其他事由,導致無法安全而順利地旅遊或其可能性極大時。
四 本公司至第十條第一項的期限日期為止,未向旅客交付確定書面文件時。
五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導致無法按照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日程旅遊時。
3 在旅遊開始後,非因可歸責於該旅客責任的事由而使旅客未能受領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服務,或者本公司告知了該意旨時,儘管有第一項的規定,旅客無需支付取消費用即可解除該未能受領的旅遊服務之部分的契約。
4 對於上一項的情形,本公司向旅客退還旅遊費用中該未能受領的旅遊服務部分所涉及的金額。但是,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而造成上一項的情形時,從該金額中扣除該旅遊服務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者今後必須支付的費用所涉及的金額後退還給旅客。
第十七條(本公司的解除權等-旅遊開始前的解除契約)
1 對於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向旅客說明理由,在旅遊開始前解除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
一 由於旅客患病、必要的照顧者不在及其他事由,被認為無法承受該旅遊時。
二 旅客被認為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麻煩,或者妨礙團體旅遊的順利實施時。
三 旅客提出了超出契約內容的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四 在以滑雪為目的的旅遊中,簽訂契約時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遊實施條件不成就的可能性極大時。
五 發生了自然災害、戰亂、暴動、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及本公司無法干預的其他事由導致無法按照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日程安全而順利地旅遊,或其可能性極大時。
六 簽訂了通信契約時,旅客持有的信用卡無效等,導致旅客無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條款,對與旅遊費用等相關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進行結算時。
七 判明了旅客屬於第七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一的情形時。
2 旅客至第十二條第一項的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日期為止沒有支付旅遊費用時,視為旅客於該期限日期的第二天解除了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對於該情形,旅客應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上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取消費用金額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本公司的解除權-旅遊開始後的解除契約)
1 對於如下所述的情形,即使在旅遊開始後,本公司亦得向旅客說明理由,解除部分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
一 由於旅客患病、必要的照顧者不在及其他事由,無法承受繼續旅遊時。
二 旅客違背導遊領隊及其他人旨在保障安全而順利旅遊所做出的本公司指示,對上述人員或者同行的其他旅客施加暴行或者脅迫等,擾亂團體行動的紀律,妨礙該旅遊的安全而順利進行時。
三 判明了旅客屬於第七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一的情形時。
四 發生了自然災害、戰亂、暴動、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及本公司無法干預的其他事由,導致無法繼續旅遊時。
2 本公司基於上一項的規定解除了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時,本公司與旅客之間的契約關係僅向將來消滅。對於該情形,與旅客已經接受的旅遊服務相關的本公司債務,視為已進行了有效的清償。
3 對於上一項的情形,本公司將從旅遊費用中旅客還沒有接受的旅遊服務部分所涉及的金額中,扣除該旅遊服務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者今後必須支付的費用所涉及的金額後退還給旅客。
第十九條(旅遊費用的退還)
1 在本公司依據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對旅遊費用進行了減額時,或者依據前三條的規定解除了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而應向旅客退款時,對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導致退款的情形,自解除契約第二天起算的七天以內向旅客退還該金額;對於減額或旅遊開始後解除契約導致退款的情形,自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結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的三十天以內向旅客退還該金額。
2 本公司與旅客簽訂了通信契約時,依據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對旅遊費用進行了減額,或者依據前三條的規定解除了通信契約而應向旅客退款時,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條款,向旅客退還該金額。在該情況下,本公司對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導致退款的情形,自解除契約第二天起算的七天以內通知旅客應退還的金額,並將通知旅客之日作為信用卡交易日;對於減額或旅遊開始後解除契約導致退款的情形,自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結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的三十天以內通知旅客應退還的金額,並將通知旅客之日作為信用卡交易日。
3 前兩項的規定不妨礙旅客或者本公司依據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十條(解除契約後的返程安排)
1 本公司依據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者第四款的規定在旅遊開始後解除了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時,應旅客的要求,承接旅客返回旅遊出發地所需的旅遊服務的安排。
2 對於上一項的情形,返回出發地所需的一切費用由旅客負擔。

第五章 團體及小組契約

第二十一條(團體及小組契約)
1 同時進行相同行程旅遊的多名旅客推派負責的代表人(以下稱「契約責任人」)申請簽訂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時,本公司將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契約責任人)
1 除了簽訂特別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視契約責任人擁有為構成該團體及小組的旅客(以下稱「旅客成員」)簽訂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的一切代理權,與該契約責任人之間進行有關該團體及小組的旅遊業務的交易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業務。
2 契約責任人應於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以前,向本公司提交旅客成員名單。
3 關於契約責任人對旅客成員現在承擔或者預測將來會承擔的債務或者義務,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當契約責任人不與團體及小組同行時,本公司在旅遊開始後將視契約責任人預先選任的旅客成員為契約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契約成立的特殊條款)
1 在與契約責任人簽訂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時,儘管有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公司得在未接受申請費的支付的情況下,即同意簽訂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
2 基於上一項的規定未接受申請費的支付即簽訂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時,本公司應將記載了該內容的書面文件交付給契約責任人,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於本公司交付該書面文件之時點成立。

第六章 旅程管理

第二十四條(旅程管理)
本公司努力確保旅客安全而順利地旅遊,對旅客開展如下所述的業務。但是,當本公司與旅客簽訂了與此不同的特別約定時,不在此限。
一 旅客被認為在旅遊中有可能無法接受旅遊服務時,為了讓其按照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切實接受旅遊服務,採取必要的措施。
二 儘管採取了上一款的措施,但不得不變更契約內容時,安排替代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變更旅遊日程時,努力讓變更後的旅遊日程符合當初的旅遊日程的宗旨;此外,變更旅遊服務的內容時,努力讓變更後的旅遊服務與當初的旅遊服務相同等,努力將契約內容的變更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的指示)
旅客在旅遊開始後到旅遊結束為止的期間內,團體行動時,為了安全而順利地旅遊,應遵從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六條(導遊領隊等的業務)
1 本公司得以依據旅遊內容讓導遊領隊及其他人同行,並從事第二十四條各款所述的業務,及該接單型策劃旅遊附帶的、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全部或者部分其他業務。
2 上一項的導遊領隊及其他人從事該項業務的時間段原則上為八點至二十點。
第二十七條(保護措施)
本公司認為旅遊中的旅客因患病、受到傷害等而處於需要保護的狀態時,得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而造成時,該措施所需的費用由旅客負擔,旅客應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日期內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該費用。

第七章 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的責任)
1 本公司在履行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之際,因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基於第四條的規定讓其代辦安排者(以下稱「安排代辦者」)的故意或者過失而給旅客造成了損害時,負責賠償其損害。但是,損害賠償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第二天起算二年以內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
2 旅客因自然災害、戰亂、暴動、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安排代辦者無法干預的其他事由而遭受了損害時,本公司除了上一項的情形外,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關於隨身行李發生的第一項的損害,儘管有該項的規定,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第二天起算,國內旅遊十四天以內、海外旅遊二十一天以內,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以每名旅客十五萬日圓為限度(本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由本公司進行賠償。
第二十九條(特別補償)
1 無論本公司是否基於上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負有責任,本公司依據附錄特別補償規程的規定,針對旅客參加接單型策劃旅遊期間生命、身體或者隨身行李遭受的一定損害,支付預先規定金額的補償金及慰問金。
2 本公司基於上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上一項的損害承擔責任時,在基於該責任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的限度內,將本公司應支付的上一項的補償金視為該損害賠償金。
3 對於上一項規定的情形,本公司基於第一項的規定承擔的補償金支付義務,為縮減至相當於本公司基於上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包括依據上一項的規定被視為損害賠償金的補償金)的金額。
4 關於本公司以正在參加接單型策劃旅遊的旅客為對象另行收取旅遊費用實施的募集型策劃旅遊,視為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的內容的一部分來處理。
第三十條(旅程保證)
1 發生了附表第二左欄所述的契約內容的重要變更(以下各款所述的變更(儘管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提供了該旅遊服務,但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及其他各種設備不足而造成的情形除外)除外)時,本公司在從旅遊結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的三十天以內,支付旅遊費用乘以該表右欄記載的比率所得金額以上的變更補償金。但是,當本公司基於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顯然對該變更的發生負有責任時,不在此限。
一 由下述事由導致的變更:
1)自然災害
2)戰亂
3)暴動
4)政府機構的命令
5)運輸和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
6)未依據當初的運輸計畫提供運輸服務
7)為確保旅遊參加者生命或者身體的安全所必要的措施
二 基於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變更了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時該變更的部分以及基於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解除了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時該解除部分所涉及的變更
2 在本公司基於第一項的規定支付了變更補償金後始確定本公司基於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顯然對該變更的發生負有責任時,旅客應將該變更所涉及的變更補償金退還給本公司。對於該情形,本公司將基於該項的規定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與旅客應退還的變更補償金抵銷,支付抵銷後的餘額。
3 在本公司基於第一項的規定支付了變更補償金後始確定本公司基於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顯然對該變更的發生負有責任時,旅客應將該變更所涉及的變更補償金退還給本公司。對於該情形,本公司將基於該項的規定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與旅客應退還的變更補償金抵銷,支付抵銷後的餘額。
第三十一條(旅客的責任)
1 因旅客的故意或者過失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害時,該旅客應賠償損害。
2 旅客在簽訂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之際,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努力理解旅客的權利義務及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的其他內容。
3 在旅遊開始後,為了順利受領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服務,一旦旅客發現被提供了與契約書面文件不同的旅遊服務時,應在旅遊地迅速將該意旨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安排代辦者或者該旅遊服務提供者。

第八章 業務賠償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業務賠償保證金)
1 本公司是一般社團法人日本旅遊業協會(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三丁目3番3號)的保證社員。
2 與本公司簽訂了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的旅客或者旅客成員就因該交易而發生的債權,可從上一項的一般社團法人日本旅遊業協會委託保管的業務賠償保證金中獲得最高七千萬日圓的賠償。
3 本公司基於旅遊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已向一般社團法人日本旅遊業協會繳納了業務賠償保證金分擔金,因此沒有基於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保管營業保證金。

附表第一 取消費用(第十六條第一項相關)

一 與國內旅遊相關的取消費用
類別 取消費用
(一)下一項以外的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
1)2)至6)所述情形以外的情形(僅限本公司在契約書面文件中明示了策劃費金額的情形。) 相當於策劃費的金額
2)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二十天(當天往返旅遊為第十天),從該日起解除時(3)至6)所述的情形除外。) 旅遊費用的20%以內
3)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七天,從該日起解除時(4)至6)所述的情形除外。) 旅遊費用的30%以內
4)在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解除時 旅遊費用的40%以內
5)旅遊開始當天解除時(6)所述的情形除外。) 旅遊費用的50%以內
6)旅遊開始後解除或者未告知不參加時 旅遊費用的100%以內
(二)搭乘包租船舶的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 依據與該船舶相關的取消費用規定。
備註(一)在契約書面文件上明示取消費用的金額。
(二)在適用本表之際,「旅遊開始後」是指附錄特別補償規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開始接受服務提供之時」以後。
二 與海外旅遊相關的取消費用
類別 取消費用
(一)離開日本時或者回到日本時搭乘飛機的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下一項所述的旅遊契約除外。)
1)2)至4)所述情形以外的情形(僅限本公司在契約書面文件中明示了策劃費金額的情形。) 相當於策劃費的金額
2)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三十天,從該日起解除時(3)及 4)所述的情形除外。) 旅遊費用的20%以內
3)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兩天起解除時(4)所述的情形除外。) 旅遊費用的50%以內
4)旅遊開始後解除或者未告知不參加時 旅遊費用的100%以內
(二)搭乘包租飛機的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
1)2)至5)所述情形以外的情形(僅限本公司在契約書面文件中明示了策劃費金額的情形。) 相當於策劃費的金額
2)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九十天,從該日起解除時(3)至5)所述的情形除外。) 旅遊費用的20%以內
3)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三十天,從該日起解除時(4)及5)所述的情形除外。) 旅遊費用的50%以內
4)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二十天,從該日起解除時(5)所述的情形除外。) 旅遊費用的80%以內
5)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三天,從該日起解除或者未告知不參加時 旅遊費用的100%以內
(三)離開日本時以及回到日本時搭乘船舶的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 依據與該船舶相關的取消費用規定。
備註(一)在契約書面文件上明示取消費用的金額。
(二)在適用本表之際,「旅遊開始後」是指附錄特別補償規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開始接受服務提供之時」以後。

附表第二 變更補償金(第三十條第一項相關)

應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每件的比率(%)
旅遊開始前 旅遊開始後
一 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開始日期或者旅遊結束日期的變更 1.5 3.0
二 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預計前往的觀光地或者觀光設施(包括餐館)等旅遊目的地的變更 1.0 2.0
三 變更搭乘費用比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等級或者設備低的運輸機構(僅限變更後的等級及設備的費用合計金額比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等級及設備的費用合計金額低的情形。) 1.0 2.0
四 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運輸機構的種類或者公司名稱的變更 1.0 2.0
五 變更為與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日本國內的旅遊開始地的機場或者旅遊結束地的機場不同的航班 1.0 2.0
六 將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日本國內與日本國外之間的直達航班變更為中轉航班或者經停航班 1.0 2.0
七 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住宿機構的種類或者名稱的變更 1.0 2.0
八 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住宿機構的客房的種類、設備、景觀等客房條件的變更 1.0 2.0
注一 「旅遊開始前」是指至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為止將該變更通知了旅客的情形,「旅遊開始後」是指從旅遊開始當天起將該變更通知旅客的情形。
注二 在已交付了確定書面文件時,將「契約書面文件」之處替換為「確定書面文件」後適用本表。對於該情形,當契約書面文件的記載內容與確定書面文件的記載內容之間或者確定書面文件的記載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遊服務內容之間發生了變更時,將每一個變更分別作為一件處理。
注三 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所述的變更所涉及的運輸機構與入住旅館綁定提供服務時,每住宿一晚作為一件處理。
注四 關於第四款所述的運輸機構的公司名稱的變更,不適用於將等級或者設備變更為更高的情況。
注五 第四款、第七款或者第八款所述的變更,即使在乘坐一次車船等或者住宿一晚中發生了多次,也將每乘坐一次車船等或者每住宿一晚作為一件處理。


翻譯自日語原文,僅供參考。如內容有所差異,將以日文原文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