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條件書】國內募集型策劃旅遊條件書

申請時,請務必通過列印或下載到硬碟等方式保存該旅遊條件書。
該旅遊由JORUDAN株式會社(以下稱「本公司」)策劃並執行,參加本次旅遊的旅客與本公司簽訂募集型策劃旅遊契約(以下稱「契約」)。
另外,契約的內容及條件除了各旅程所述的條件外,還包括以下條件:名為「行程說明」的確定書面文件(以下稱「行程說明」),以及本公司的旅遊業條款募集型策劃旅遊契約部分(以下稱「本公司條款」)。

1. 旅遊的申請方法

(1) 請在規定的旅遊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上填寫規定事項,隨附規定的申請費後提交申請。申請費將作為旅遊費用、取消費用或違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來處理。
旅遊費用(每人) 申請費
未滿三萬日圓 六千日圓
三萬日圓以上,未滿六萬日圓 一萬二千日圓
六萬日圓以上,未滿十萬日圓 二萬日圓
十萬日圓以上,未滿十五萬日圓 三萬日圓
十五萬日圓以上 旅遊費用的20%
(2) 本公司通過電話、郵寄、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受理契約的預約。這種情形下,在預約時契約尚未成立,旅客應在本公司同意預約之日的第二天起算三天以內,向本公司提交申請書和申請費(本公司僅在營業時間內受理,營業時間外到達的傳真、電子郵件等將在下一個營業日受理)。未在該期限內提交申請費時,本公司將作為沒有預約來處理。
(3) 除以下內容外,與希望通過通信契約簽訂契約的旅客之間的旅遊條件基於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以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而定。
[1] 本公司以與本公司進行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稱「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以下稱「會員」)同意在規定的票據上「無需會員的署名即接受旅遊費用、取消費用等的支付」為條件,可接受「通過電話、傳真、網路及其他通信手段申請旅遊」並簽訂契約(上述為「通信契約」)。並且,根據接受委託的旅遊業者之不同,可能會出現無法辦理的情況或可以辦理的信用卡類型有限制的情況。
[2] 在申請通信契約時,會員旅客除了向本公司提供想要申請的「募集型策劃旅遊的名稱」、「出發日期」等之外,還應提供「信用卡名」、「會員編號」、「信用卡有效期」等。
[3] 通信契約中的「信用卡交易日」是指,旅客及本公司基於契約,應履行旅遊費用等的支付或者退款債務的日期,前者的情形為契約成立之日,後者的情形為提出解除契約之日。
[4] 因信用等原因導致旅客用於申請的信用卡無法支付時,本公司解除通信契約,並收取與第十四條的取消費用相同金額的違約金。但是,如果旅遊費用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日期之前以現金支付時,不在此限。

2. 契約的成立時期

(1) 和旅客之間的契約在本公司同意簽訂契約、受理了申請費時成立。具體規定如下。
[1] 在店內銷售(以及本公司的銷售代表上門銷售)的情形,為本公司同意簽訂契約且本公司受理了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申請費時。
[2] 通過電話等預約契約的情形,為本公司同意預約的通知發出之日的第二天起算三天以內,本公司從旅客處受理了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申請費時。
(2) 通信契約在本公司發出同意簽訂契約的通知時成立。但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錄音電話等電子方法通知同意的情形,在該通知到達旅客時成立。

3. 申請條件

(1) 不滿二十周歲的人士獨自旅遊的情形,需由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
(2) 不滿十三周歲的人士獨自旅遊的情形,本公司可能謝絕申請。
(3)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最少參加人數為一人(但是,如果旅程明示一人不能參加時,則為二人)。
(4) 關於針對特定旅客群體的旅遊或有特定目標的旅遊,如果旅客的年齡、資格、技能以及其他條件不符合本公司所規定的條件,本公司可能謝絕申請。
(5) 傷殘人士、非健康狀態的人士、孕婦、攜帶輔助犬的人士、有護理人同行、需要準備輪椅等需特別關照的人士,請在申請旅遊時告知這些情況。本公司將在可能的範圍內予以受理。這種情形下,本公司可能會設置條件,要求護理人或同伴同行、要求提交醫生的醫療證明、變更部分旅程內容等,以確保旅遊的安全和順利進行。另外,也有可能謝絕申請。並且,本公司基於旅客的申請為其採取特別措施所需的費用由旅客承擔。
(6) 判明了旅客是黑社會、黑社會成員、黑社會相關人員或者其他反社會勢力時,可能謝絕申請。
(7) 可能會出於其他本公司業務情況而謝絕申請。

4. 由契約責任人申請

(1) 當本公司收到旅客團體及小組的代表者(以下稱「契約責任者」)提出的旅遊申請時,視契約責任人對契約的簽訂及解除具有全部代理權,與契約責任人進行該契約相關的交易等等。
(2) 契約責任人應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內,向本公司提交旅客成員名單。
(3) 關於契約責任人對旅客成員現在承擔或者預測將來會承擔的債務或者義務,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4) 當契約責任人不與團體及小組同行時,本公司在旅遊開始後將視契約責任人預先選任的旅客成員為契約責任人。

5. 「行程說明」(確定書面文件)的交付

本公司在契約書面文件中無法記載旅遊日程、主要使用的運輸及住宿機構等確定的旅遊內容時,最晚在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為止,將記載了確定情況的「行程說明」交付給旅客。另外,即使在交付日期前,有旅客諮詢時,本公司也將說明安排情況。

6. 旅遊費用的適用以及支付期限

(1) 如果沒有特別注釋說明,則十二周歲以上的旅客適用成人旅遊費用,三周歲以上未滿十二周歲的旅客適用兒童旅遊費用。
(2) 如果旅遊費用未分類標明成人和兒童的各自價格,則該旅遊費用將適用於所有三周歲以上的旅客。
(3) 旅遊費用將按各個旅程分別顯示。請確認出發日期以及適用人數。
(4) 追加費用是指,選擇飛機航班、選擇飛機艙位、選擇指定住宿設施、因延長住宿而產生的住宿費用等,在基礎旅遊費用上追加的旅遊費用。
(5) 旅遊費用是計算第一條第一項的「申請費」、第十四條的「取消費用」、第十三條第一項的「違約金」以及第二十二條的「變更補償金」的金額時的依據。募集廣告、宣傳冊、首頁中的「旅遊費用」的計算方法是:「旅遊費用的金額」加上「追加費用的金額」減去「優惠費用的金額」。
(6) 旅遊費用(扣除申請費後的餘額)應在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四天為止支付全額費用。但是,如果是在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三天內申請的情形,應在申請時支付全額費用。

7. 旅遊費用中所包含的內容

(1) 旅遊日程中明示的運輸機構的運費及費用(無說明時飛機為普通座)、住宿費、餐費、消費稅等各種稅費及服務費、旅客設施使用費(當機場要求時)以及特別明示的其他費用等。
(2) 有導遊領隊陪同的旅程的導遊領隊費用等。
(3) 在各個旅程中顯示為「旅遊費用中所包含的內容」的其他明示的費用。
如因旅客自身緣故,即使有部分未使用,以上的費用也將不予退款。

8. 旅遊費用中未包含的內容

第七條外的內容均不包含在旅遊費用之中。以下為部分例子。
(1) 行李超重費(針對超出規定部分的重量、體積和數量)。
(2) 旅程中未包含的交通費、餐飲費等各種費用,清潔費、電話費等個人性質的各種費用,以及與之相關的稅費和服務費。
(3) 旅客自願參加的可選計畫及可選遊覽的費用。

9. 契約內容的變更

即使在契約簽訂後,當自然災害、運輸及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不按照當初的運行計畫提供運輸服務(延遲、目的地機場的變更等)以及本公司無法干預的其他事由發生時,為了確保安全且順利地實施旅遊迫不得已時,本公司得以預先迅速向旅客說明無法干預該事由的理由及與該事由的因果關係,變更旅遊日程、旅遊服務的內容以及契約的其他內容。但是,在緊急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時,則於變更後進行說明。

10. 旅遊費用的金額的變更

(1) 當所使用的運輸機構的運費和費用因經濟形勢的明顯變化等原因,大幅超過通常設想的程度增額或者減額時,本公司可在增額或者減額的金額範圍內變更旅遊費用的金額。
(2) 本公司依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增加旅遊費用金額時,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六天內通知旅客。
(3) 本公司依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減少旅遊費用金額時,僅在運費和費用的減額範圍內減少旅遊費用。
(4) 本公司基於第九條的規定變更旅遊內容,由此增加或減少實施旅遊所需的費用(包括因該變更而對未接受的旅遊服務支付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者必須支付的費用)時,本公司變更的旅遊費用僅為其差額。但是,費用增加不包括儘管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提供了該旅遊服務,但發生了運輸及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及其他各種設備不足而造成的情形。
(5) 在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了根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的利用人數之不同旅遊費用也將有所不同之意旨,而在契約成立後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而使該利用人數發生變更時,得以變更旅遊費用的金額。

11. 旅客的替換

旅客在征得本公司同意後,得以將契約上的地位轉讓給第三方。這種情形下,應向本公司支付規定金額的手續費。另外,契約上地位的轉讓在獲得本公司同意後生效。並且,本公司可能會因飛機航班無法變更預約或姓名等原因拒絕旅客的替換請求。

12. 旅客解除契約(旅遊開始前)

(1) 旅客可隨時向本公司支付第十四條規定的取消費用,解除契約。但是,解除契約的請求將在本公司營業時間內受理(營業時間外收到的傳真、電子郵件等將在下一個工作日受理)。解除通信契約時,本公司無需旅客在規定的票據上署名,即可通過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接受取消費用的支付。
(2) 對於如下所述的情形,儘管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旅客在旅遊開始前,無需支付取消費用,即可解除契約。
[1] 由本公司變更了契約內容時。但是,該變更僅限第二十二條的表(A)左欄所述的內容及其他重要的內容時。
[2] 基於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增加了旅遊費用時。
[3] 發生了自然災害、戰亂、暴動、運輸及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及其他事由,導致無法安全而順利地旅遊或其可能性極大時。
[4] 本公司至第五條的期限日期為止,未向旅客交付「行程說明」時。
[5]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導致無法按照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日程旅遊時。

13. 本公司解除契約(旅遊開始前)

(1) 旅客至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日期為止沒有支付旅遊費用時,本公司視為旅客於該期限日期的第二天解除了契約。這種情形下,本公司收取相當於取消費用金額的違約金。
(2) 對於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向旅客說明理由,解除契約。
[1] 判明了旅客不滿足本公司預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以及參加旅遊的其他條件時。
[2] 由於旅客患病、必要的護理人不在及其他事由,被認為無法參加該旅遊時。
[3] 旅客被認為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麻煩,或者妨礙團體行動的順利實施時。
[4] 旅客提出了超出契約內容的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5] 旅客的人數沒有達到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最低成行人數時。這種情形下,在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四天內,通知旅客旅遊中止。
[6] 在以滑雪為目的的旅遊中,達不到本公司預先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遊實施條件或其可能性極大時。
[7] 發生了自然災害、戰亂、暴動、運輸及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及本公司無法干預的其他事由導致無法按照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日程安全而順利地旅遊,或其可能性極大時。
[8] 判明了旅客是黑社會、黑社會成員、黑社會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3) 本公司基於本條第二項解除契約時,將已收取的旅遊費用(或申請費)全額退還旅客。

14. 取消費用

契約成立後,當因旅客原因解除契約時,將基於旅遊費用按以下比例向每位旅客收取取消費用。並且,當有多人參加且其中部分旅客解除契約時,將向每位參加的旅客收取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每輛、每間的)因使用人數的變更而產生的差額費用。
取消日 取消費用比例
a. 二十一天前 免費
b. 八至二十天前 20%
c. 二至七天前 30%
d. 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 40%
e 旅遊開始日期的當天(f項除外) 50%
f. 旅遊開始後或者未告知不參加時 100%
※a/b/c項的取消日從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
※出發日期、旅程、使用的航班以及住宿設施等行程中的部分內容發生變更時,也適用上述的取消費用。但是,在宣傳冊的「取消費用等」中記載了本公司規定的期限時,則在該期限後不可變更。
※可選計畫同樣基於上述取消費用比例按相應的日期另行收取取消費用。但是,旅遊開始後的取消費用為100%。

15. 旅客解除契約(旅遊開始後)

(1) 如因旅客的個人原因而未能獲得部分旅遊服務,或中途離團時,將視為旅客放棄權利,不予退還任何費用。
(2) 在旅遊開始後,非因可歸責於旅客的原因導致旅客無法接受契約文件中記載的旅遊服務時,或本公司通知其該意旨時,儘管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旅客無需支付取消費用即可解除未接受的部分的契約。在這種情形下,對於未能接受的旅遊服務部分所涉及的金額,本公司將扣除該部分旅遊服務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者今後必須支付的費用(僅限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時)所涉及的金額後退還給旅客。

16. 本公司解除契約(旅遊開始後)

(1) 對於如下所述的情形,即使在旅遊開始後,本公司也得以向旅客說明理由,解除部分契約。
[1] 由於旅客患病、必要的護理人不在及其他事由,無法承受繼續旅遊時。
[2] 旅客違背導遊領隊、當地工作人員及其他人旨在保障安全而順利地旅遊所做出的本公司指示,對上述人員或者同行的其他旅客施加暴行或者脅迫等,擾亂團體行動的紀律,妨礙該旅遊的安全與順利進行時。
[3] 發生了自然災害、戰亂、暴動、運輸及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及本公司無法干預的其他事由,導致無法繼續旅遊時。
[4] 判明了旅客是黑社會、黑社會成員、黑社會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2) 本公司基於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解除了契約時,關於與旅客已經接受的旅遊服務相關的本公司債務,視為已進行了有效的清償。本公司將從旅遊費用中旅客還沒有接受的旅遊服務部分所涉及的金額中,扣除該旅遊服務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者今後必須支付的費用所涉及的金額後退還給旅客。
(3) 本公司依據本條第一項的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解除契約時,應旅客的要求,進行旅客返回出發地所需的安排。這種情形所需的一切費用由旅客負擔。

17. 旅遊費用的退還

(1) 在本公司依據第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對旅遊費用進行減額,或者依據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了契約而應向旅客退款時,對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導致退款的情形,自解除契約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內向旅客退還該金額;對於減額或旅遊開始後解除契約導致退款的情形,自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結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內向旅客退還該金額。但是,在第十八條第一項的票券交付後退款時,需要向本公司提交該票券,如果旅客不提交則可能無法退還旅遊費用。
(2) 對於簽訂了通信契約的旅客,依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產生需要退款的金額時,本公司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會員條款退還該金額。在該情況下,本公司對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導致退款的情形,自解除契約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內通知旅客應退還的金額,並將通知旅客之日作為信用卡交易日;對於減額或旅遊開始後解除導致退款的情形,於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結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內通知旅客應退還的金額,並將通知旅客之日作為信用卡交易日。

18. 導遊領隊等

(1) 除記載了有導遊領隊陪同的旅程外,將不會有導遊領隊陪同。本公司會向旅客發放接受旅遊服務所需的票券,請旅客自行辦理接受旅遊服務的手續。並且,本公司在當地的聯繫方式將在「行程說明」或契約書面文件中明示。另外,如果因天氣等不可抗拒的情況導致旅客無法接受旅遊服務時,該部分的替代服務的安排及手續也將由旅客自行辦理。
(2) 記載了有導遊領隊陪同的旅程中將有導遊領隊陪同,原則上開展契約書面文件中所規定的必要工作以確保行程的安全和順利進行。導遊領隊的工作時間段原則上為八點至二十點。
(3) 旅客在團體行動時,應聽從導遊領隊或當地工作人員等所做出的本公司指示,以確保行程的安全和順利進行。

19. 保護措施的實施

當本公司在旅遊途中發現旅客因疾病、受傷等而處於需要保護的狀態時,可能會採取必要的措施。這種情形下,如果不是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造成的,採取該措施所需的費用由旅客承擔,旅客應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內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法支付該筆費用。

20. 本公司的責任

(1) 本公司在履行契約之際,因本公司或者安排代辦者的故意或者過失而給旅客造成了損害時,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第二天起算二年以內通知了本公司時,負責賠償其損害。但是,隨身行李的損害,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第二天起算十四日以內通知了本公司時,以每名旅客十五萬日圓為限(本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進行賠償。
(2) 旅客因自然災害、戰亂、暴動、運輸及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構的命令、本公司或者安排代辦者無法干預的其他事由而遭受了損害時,本公司除了本條第一項的情形外,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1. 特別補償

(1) 無論本公司是否基於上一條的規定負有責任,依據本公司條款中「特別補償規程」的規定,當旅客在參加募集型策劃旅遊中因急劇而偶然的外來事故而生命、身體遭受的一定損害時,向每名旅客支付一千五百萬日圓的死亡補償金、根據住院天數支付二萬至二十萬日圓的住院慰問金、一萬至五萬日圓的門診慰問金以及攜帶物品的損害補償金(以十五萬日圓為限度。但是,一件或者一對物品的賠償限度為十萬日圓)。但是,現金、信用卡、貴重物品、拍攝的影片、CD ROM、光碟等記錄媒介中保存的原稿(記錄媒介本身為補償對象)以及其他同規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種類不進行補償。
(2) 本公司基於上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本條第一項的損害承擔責任時,在基於該責任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的限度內,將本公司應支付的本條第一項的補償金視為該損害賠償金。
(3) 當旅客在參加募集型策劃旅遊時遭受的損害,是旅客故意、酒駕、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接受違反法律法規的服務、登山(使用冰鎬等登山用具的登山)、跳傘、搭乘懸掛式滑翔機等適用同規程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規定時,則不支付本條第一項中的補償金和慰問金。但是,這些運動包含在募集型策劃旅遊的日程中時,不在此限。
(4) 本公司以參加本公司募集型策劃旅遊中的旅客為對象,另行收取旅遊費用來實施的募集型策劃旅遊,將作為主契約的一部分來處理。
(5) 對於契約中明示的本公司不安排提供旅遊服務的日期,僅在明示不對旅客在該日期所受的損害進行賠償之意旨的情形下,不作為旅客參加募集型策劃旅遊中來進行處理。

22. 旅程保證

(1) 本公司對表(A)左欄所列的契約內容進行了重大變更(不包括儘管提供了服務,但發生了運輸及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及其他各種設備不足而造成的變更以外的以下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變更)時,本公司在從旅遊結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內,支付旅遊費用乘以該表右欄記載的比率所得金額的變更補償金。(可能會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況下提供同等或更高價值的商品或服務)。 但是,不包括接受所提供的旅遊服務的日期、時間和順序的變更。
[1] 自然災害、戰亂、暴動、政府機構的命令、運輸及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未依據當初的運輸計畫提供運輸服務以及為確保旅遊參加者生命或者身體的安全所必要的措施導致的變更。
[2] 與根據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契約的部分相關的變更。
(2) 本公司基於一份契約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的限度,以旅遊費用乘以15%所得的金額為限。此外,當本公司對一名旅客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未到一千日圓時,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3) 本公司基於本條的規定支付變更補償金後,基於第二十條的規定顯然對該變更負有責任時,本公司將在扣除已支付的變更補償金的金額後支付損害賠償金。
需要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每件的比率(%)
旅遊開始前 旅遊開始後
[1] 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旅遊開始日期或者旅遊結束日期的變更 1.5 3.0
[2] 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預計前往的觀光地或者觀光設施(包括餐館)等旅遊目的地的變更 1.0 2.0
[3] 變更為搭乘費用比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等級或者設備低的運輸機構(僅限變更後的等級及設備的費用合計金額比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等級及設備的費用合計金額低的情形) 1.0 2.0
[4] 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運輸機構的種類或者公司名稱的變更 1.0 2.0
[5] 變更為與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日本國內的)旅遊開始地的機場(出發機場)或者旅遊結束地的機場(抵達機場)所不同的航班 1.0 2.0
[6] 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住宿機構的種類或者名稱的變更 1.0 2.0
[7] 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的住宿機構的客房的種類、設備、景觀等其他的客房條件的變更 1.0 2.0
[8] 上述各款所述的變更中契約書面文件的旅遊標題(Tour Title)所記載的事項的變更 2.5 5.0
注一 「旅遊開始前」是指至旅遊開始日期的前一天為止,將該變更通知旅客的情形;「旅遊開始後」是指從旅遊開始當天起,將該變更通知旅客的情形。
注二 在交付了「行程說明」(確定書面文件)時,將「契約書面文件」之處替換為「行程說明」後適用本表。對於該情形,當契約書面文件的記載內容與「行程說明」的記載內容之間或者「行程說明」的記載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遊服務內容之間發生了變更時,將每一個變更分別作為一件處理。
注三 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所述的變更所涉及的運輸機構與入住旅館綁定提供服務時,每住宿一晚作為一件處理。
注四 關於第四款所述的運輸機構的公司名稱的變更,不適用將等級或者設備變更為更高的情形。
注五 第四款、第六款或者第七款所述的變更,即使在乘坐一次車、船或者住宿一晚中發生了多次時,也將每乘坐一次車、船或者每住宿一晚作為一件處理。
注六 第八款所述的變更不適用第一款至第七款的比率,依據第八款執行。

23. 旅客的責任

(1) 因旅客的故意或者過失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害時,本公司將向旅客收取損失賠償。
(2) 旅客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努力理解旅客的權利義務及契約的其他內容。
(3) 在旅遊開始後,一旦旅客發現被提供了與契約書面文件中記載內容不同的旅遊服務時,應在旅遊地將該情形迅速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安排代辦者或者該旅遊服務提供者。

24. 購買國內旅遊意外險

如果生病或受傷,可能會產生大量的醫療費用和交通費用。另外,發生事故時,向肇事者索賠並收取賠償金也將是非常困難的事情。建議旅客自行購買足額的國內旅遊意外保險,以支付這些治療費用、交通費用或為死亡及傷殘等提供保障。詳情請諮詢申請窗口的工作人員。

25. 關於事故等的申請

如果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事故等,請立即通過「行程說明」等提供的聯繫方式通知本公司(如遇無法通知的情形,請在該狀況消失後立即通知本公司)。

26. 旅遊條件及旅遊費用的有效期

這些旅遊條件的有效期和旅遊費用的有效期為宣傳冊等上明示的期間。

27. 個人資訊的處理(重要)

(1) 關於申請本公司首頁刊登的國內募集型策劃旅遊時提交的申請表中記載的個人資訊,本公司用於與旅客進行聯繫,以及在必要的範圍內在旅客所申請的旅遊中用於辦理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主要內容將在每個旅程等中進行說明)所提供的旅遊服務的安排和接收的手續。※此外,本公司還可能將旅客的個人資訊用於以下各款:[1] 用於向旅客發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合作企業的商品、服務及促銷活動的資料;[2] 用於聽取旅客參加旅遊之後的意見或感想;[3] 用於問卷調查;[4] 用於提供優惠服務;[5]用於製作統計數據。
(2) 本公司收集的個人資訊為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件地址以及其他根據旅程所需要的最小範圍內的個人資訊。此外,當有護理人陪同或安排輪椅等特殊需求時,本公司為在可能的範圍內進行安排(或回答旅客無法進行安排之意旨),可能會收集上述以外的個人資訊,這些個人資訊將在本公司為進行安排所必需的範圍之內。
(3) 如果本公司未能征得旅客的同意獲取到本條第二項所述的個人資訊,本公司可能無法與旅客簽訂募集型策劃旅遊契約。此外,如未能征得旅客的同意,本公司可能無法按旅客的希望進行安排。
(4) 為安排旅客所申請的旅遊,本公司會向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提供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電話號碼及其他為進行安排而所必需的範圍內的資訊,這些資訊將事先以電子方式等進行發送。
(5) 本公司可能會將本公司持有的旅客的個人資訊提供給承運商和免稅店,以方便旅客在旅遊目的地運送隨身行李等以及在免稅店購物等。這種情形下,本公司將提供旅客的姓名、搭乘日期及航班號等相關的個人數據,這些資訊將事先以電子方式等進行發送。另外,如果旅客希望停止向這些業者提供個人數據,請在申請時提出。
(6) 本公司可能與本公司所在集團的公司在最小範圍內共同使用本公司所持有的旅客個人數據中與旅客聯繫所必需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等。本公司所在集團的公司可能將其用於各家公司的業務資訊、活動內容等的說明以及所採購商品的送貨。另外,關於本公司所在集團的公司的名稱和個人數據管理負責人的姓名或名稱,請參閱隱私政策《有關個人資訊的查詢和投訴聯繫方式》。
(7) 關於本公司持有的旅客個人資訊,如果有披露、內容修改、追加或刪除,以及停止使用、抹消或停止向第三方提供的要求,請向本公司諮詢窗口提出申請,本公司會告知必要的手續。在這種情形下,本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內部規定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另外,如果本公司無法滿足旅客的部分或全部要求,本公司會向旅客說明理由。
(8) 萬一發生個人資訊洩露等問題,本公司將立即與旅客聯繫,並暫停發生問題的系統,直到確保安全為止。此外,本公司還將及時在首頁等之上公佈事實情況。

28. 注意事項

(1) 無法因旅客的個人原因變更航班或行程。
(2) 如因交通機構擁堵等非可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導致誤機,旅客需另行購買機票,機票換票憑證也不予退款。
(3) 如因惡劣天氣等非可歸責於旅客責任的事由導致無法接受旅遊服務時,將根據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扣除針對該旅遊服務的取消費用及違約金等應支付的費用後,將剩餘金額退還給旅客。 但是,替代服務的住宿及交通費用將由旅客承擔。
(4) 為了旅客的方便,本公司可能會引導旅客前往紀念品商店,但購物時由旅客自己負責購買事宜。
(5) 旅客因個人性質的需求需要導遊及購物而委託導遊領隊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旅客發生受傷、生病等狀況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為取回因旅客的不慎而丟失的行李及物品而產生的相關費用,以及為安排其他行動而產生的相關費用,都將由旅客承擔。
(6) 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發生事故等,請立即通過最終旅遊行程表中提供的聯繫方式通知本公司。(如遇無法通知的情形,請在該狀況消失後立即通知本公司。)
(7) 原則上,旅客在旅館和飯店等添加酒類、菜餚及其他服務時,將被徵收消費稅等各種稅款。
(8) 如果旅客同意航空公司請求旅客乘坐預定航班以外任意航班的制度(Flex Traveler System),並且旅客乘坐了非本公司當初安排的飛機的情形,即視為本公司的安排債務及旅程管理債務已履行,請注意,本公司將不再承擔變更部分相關的行程保證責任及特別補償責任。
(9) 從旅遊開始到旅遊結束的期間內,除自由行動的時間外,作為募集型策劃旅遊參加者的旅客在行動時必須聽從本公司的指示,以確保行程的安全和順利進行。

29. 旅遊企劃及實施

JORUDAN株式會社(觀光廳長官登記旅遊業第1678號)
東京都新宿區新宿2-5-10 郵編:160-0022
一般社團法人 日本旅行業協會(JATA)正式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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