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條款】特別補償規程

第一章 補償金等的支付

第一條(本公司的支付責任)
1 參加本公司實施的策劃旅遊的旅客,在參加策劃旅遊中因急劇而偶然的外來事故(以下稱「事故」)而身體遭受了傷害時,本公司依據本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向旅客或者其法定繼承人支付死亡補償金、後遺症補償金、住院慰問金及門診慰問金(以下稱「補償金等」)。
2 上一項的傷害包括偶然且一時性地從身體外部吸入、吸收或者攝取了有毒氣體或者有害物質時急劇發生的中毒症狀(因持續吸入、吸收或者攝取的結果而發生的中毒症狀除外)。但是,不包括細菌性食物中毒。
第二條(用語的定義)
1 本規程中的「策劃旅遊」是指,標準旅遊業條款範本中募集型策劃旅遊契約部分的第二條第一項以及接單型策劃旅遊契約部分的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旅遊。
2 本規程中的「參加策劃旅遊中」是指,旅客出於參加策劃旅遊的目的,利用本公司預先安排的車票等,開始接受該策劃旅遊日程規定的最初的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服務提供之時起,至接受最後的運輸和住宿機構等的服務提供完成之時為止的期間。但於旅客脫離預先規定的策劃旅遊的行程,而預先向本公司申報了脫離及回歸的預定日期和時間時,從脫離之時起到回歸的預定之時的期間作為「參加策劃旅遊中」處理;如果旅客未預先向本公司申報脫離及回歸的預定日期和時間即脫離時,或者在沒有回歸的預定而脫離時,從其脫離之時起至回歸之時的期間或者從脫離之時起不作為「參加策劃旅遊中」處理。此外,在該策劃旅遊日程中規定了旅客一律不接受由本公司安排提供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服務的日期(依據旅遊地的標準時間)的情況下,在契約書面文件中明示了該內容以及明示了不依據本規程對旅客在該日期因發生事故而遭受的損害支付補償金及慰問金之意旨時,該日期不作為「參加策劃旅遊中」處理。
3 上一項的「開始接受服務提供之時」是指以下各款之一:
一 由導遊領隊、本公司的員工或者代理人進行受理的情形,為其受理完成時
二 不進行上一款的受理時,最初的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是
1)飛機的情形,為在僅乘客可進入的機場區域完成隨身行李的檢查等時
2)船舶的情形,為乘船手續完成時
3)鐵路的情形,為檢票完成時,如未檢票則為上該列車時
4)汽車的情形,為乘車時
5)住宿機構的情形,為進入該設施時
6)住宿機構以外設施的情形,為該設施的利用手續完成時
4 第二項的「接受服務提供完成之時」是指以下各款之一:
一 由導遊領隊、本公司的員工或者代理人宣佈解散的,為其宣佈時
二 不進行上一款的解散宣佈的,最後的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是
1)飛機的情形,為離開僅乘客可進入的機場區域時
2)船舶的情形,為下船時
3)鐵路的情形,為檢票完成時,如未檢票則為下該列車時
4)汽車的情形,為下車時
5)住宿機構的情形,為離開該設施時
6)住宿機構以外設施的情形,為離開該設施時。

第二章 不支付補償金等的情形

第三條(不支付補償金等的情形-其一)
對以下各款所述的事由引發的傷害本公司不支付補償金等。
一 旅客的故意。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傷害,不在此限。
二 應領取死亡補償金者的故意。但是,當該應領取者是部分死亡補償金的領取人時,對於其他人應領取的金額,不在此限。
三 旅客的自殺行為、犯罪行為或者爭鬥行為。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傷害,不在此限。
四 旅客不具備法令規定的駕駛資格、或者在酒醉可能無法正常駕駛的狀態下駕駛汽車或者機車期間發生的事故。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傷害,不在此限。
五 旅客故意從事違反法令的行為、或者在接受違反法令的服務提供期間發生的事故。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損害,不在此限。
六 旅客的腦部疾病或者心神喪失。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傷害,不在此限。
七 旅客的妊娠、分娩、早產、流產或者外科手術及其他醫療處置。但是,治療本公司應補償的傷害時,不在此限。
八 旅客在服刑、拘留或者收監期間發生的事故。
九 戰爭、外國的武力行使、革命、奪取政權、內亂、武裝叛亂及其他與之類似的事變或者暴動(在本規程中是指,群眾或者多數人集團的行動導致全國或者部分地區的平穩形勢遭受明顯破壞,被認為是治安維持上重大事態的狀態)
十 由核燃料物質(包括廢燃料,以下亦同)或者被核燃料物質污染的物質(包括原子核分裂產物)的放射性、爆炸性及其他有害的特性或者這些特性引起的事故。
十一 伴隨前二款的事由而發生的事故或者因這些事故引起秩序混亂進而發生的事故。
十二 第十款以外的放射線照射或者放射能污染。
2 無論原因是什麼,本公司不對外傷性頸部症候群(即所謂的「揮鞭式創傷症候群」)或者沒有他覺症狀的腰痛支付補償金等。
第四條(不支付補償金等的情形-其二)
在以國內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時,除了上一條的規定外,本公司對以下各款所述的事由引發的傷害也不支付補償金等。
一 地震、火山爆發或者海嘯
二 伴隨上一款的事由而發生的事故或者由這些引起秩序混亂而發生的事故
第五條(不支付補償金等的情形-其三)
對於以下各款所述的傷害,如果各該款的行為未被包含在本公司預先規定的策劃旅遊的旅遊日程中,本公司不支付補償金等。但是,各該款的行為被包含在該旅遊日程中時,對參加旅遊日程以外的策劃旅遊中因同種行為發生的傷害本公司也支付補償金等。
一 旅客在從事附表第一中規定的運動期間發生的傷害
二 旅客駕駛汽車、機車或者汽艇從事比賽、競爭、表演(均包括練習)或者試駕(是指以性能試驗為目的的駕駛或者操控)期間發生的傷害。但是,對於使用汽車或者機車在公路上從事這些行為期間發生的傷害,即使不包含在策劃旅遊的旅遊日程中,本公司也支付補償金等。
三 旅客操控航空運輸事業者規定航線運行的飛機(無論是定期航班還是不定期航班)以外的飛機期間發生的傷害。
第五條之二(不支付補償金等的情形-其四)
旅客或者應領取死亡補償金者有符合以下各款所述之一的事由時,本公司得以不支付補償金等。但是,當該者是部分死亡補償金的領取人時,對於其他人應領取的金額,不在此限。
一 被認為屬於黑社會、黑社會成員、黑社會准構成成員、黑社會相關企業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反社會勢力」)。
二 被認為向反社會勢力提供資金等、或者參與為其提供便利等的行為。
三 被認為不當利用了反社會勢力。
四 被認為與反社會勢力具有應遭到社會譴責的其他關係。

第三章 補償金等的種類及支付金額

第六條(死亡補償金的支付)
旅客遭受第一條的傷害,作為其直接結果,在事故之日起的一百八十天內死亡時,本公司對每名旅客,以海外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支付二千五百萬日圓,以國內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支付一千五百萬日圓(以下稱「補償金額」),將其作為死亡補償金支付給旅客的法定繼承人。但是,已經向該旅客支付了後遺症補償金時,支付從補償金額扣除已經支付的金額後的餘額。
第七條(後遺症補償金的支付)
1 旅客遭受第一條的傷害,作為其直接結果,在事故之日起的一百八十天內發生了後遺症(是指於身體上留下未來無法恢復的重大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身體缺損,且在成為其原因的傷害治癒後留下的障礙,以下亦同)時,本公司將補償金額乘以附表第二的各款所述的比率所得的金額作為後遺症補償金,支付給每名旅客。
2 儘管有上一項的規定,當旅客在事故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之後仍需要治療時,本公司基於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一天的醫生診斷,認定後遺症的程度,支付後遺症補償金。
3 對於附表第二各款未列舉的後遺症,與旅客的職業、年齡、社會地位等無關,根據身體的障礙程度,且按照附表第二各款類別決定後遺症補償金的支付金額。
但是,未達到附表第二之一(三)、一(四)、二(三)、四(四)及五(二)所述的功能障礙時,不支付後遺症補償金。
4 因同一事故發生了二種以上的後遺症時,本公司分別對各後遺症適用前三項,支付合計金額。但是,針對附表第二之七、八及九規定的上肢(手臂及手)或者下肢(腿及腳)的後遺症,每一肢的後遺症補償金以補償金額的60%為限度。
5 基於上述各項,本公司對一個策劃旅遊一名旅客應支付的後遺症補償金的金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度。
第八條(住院慰問金的支付)
旅客遭受第一條的傷害,作為其直接結果,無法從事日常工作或者無法進行日常生活且住院(是指需要醫生治療時,因難以在自家等治療而住進醫院或者診所,持續在醫生的管理下專心接受治療之情形,以下在本條中亦同)時,針對住院的天數(以下稱「住院天數」)按照以下的類別向旅客支付住院慰問金。
一 以海外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時
1)遭受了住院天數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傷害時:四十萬日圓
2)遭受了住院天數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未滿的傷害時:二十萬日圓
3)遭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滿的傷害時:十萬日圓
4)遭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未滿的傷害時:四萬日圓
二 以國內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時
1)遭受了住院天數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傷害時:二十萬日圓
2)遭受了住院天數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未滿的傷害時:十萬日圓
3)遭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滿的傷害時:五萬日圓
4)遭受了住院天數為七天未滿的傷害時:二萬日圓
2 即使旅客沒有住院,符合附表第三的各款情形之一,且接受了醫生治療時,對於處於該狀態的期間,適用上一項的規定,視為住院天數。
3 應對一名旅客重複支付住院慰問金和死亡補償金,或者住院慰問金和後遺症補償金時,本公司支付合計金額。
第九條(門診慰問金的支付)
旅客遭受第一條的傷害,作為其直接結果,妨礙其從事日常工作或者日常生活,且到醫院門診接受治療(是指需要醫生治療時,前往醫院或者診所,接受醫生治療的情形(包括出診),以下在本條中亦同)時,當門診治療的天數(以下稱「門診天數」)達到三天以上時,針對門診天數按照以下的類別向旅客支付門診慰問金。
一 以海外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時
1)遭受了門診天數為九十天以上的傷害時:十萬日圓
2)遭受了門診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滿的傷害時:五萬日圓
3)遭受了門診天數為三天以上七天未滿的傷害時:二萬日圓
二 以國內旅遊為目的的策劃旅遊時
1)遭受了門診天數為九十天以上的傷害時:五萬日圓
2)遭受了門診天數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滿的傷害時:二萬五千日圓
3)遭受了門診天數為三天以上七天未滿的傷害時:一萬日圓
2 即使旅客沒有到門診接受治療,經本公司認定為為了固定遭受骨折等傷害的部位而按照醫生的指示持續上石膏等而對日常工作或者日常生活造成明顯障礙時,對於處於該狀態的期間,在適用上一款的規定之上,視為門診天數。
3 對於傷害獲得治癒回復到不對其從事日常工作或者日常生活造成障礙程度後的門診治療,本公司不支付門診慰問金。
4 無論何種情形,對於事故之日起的一百八十天後的門診治療,本公司不支付門診慰問金。
5 應對一名旅客重複支付門診慰問金和死亡補償金或者門診慰問金和後遺症補償金時,本公司支付合計金額。
第十條(有關住院慰問金及門診慰問金支付的特殊條款)
當一名旅客的住院天數及門診天數分別為一天以上時,儘管有前二條的規定,本公司只支付以下各款所述的慰問金中較高的金額(金額相同時,為第一款所述的金額)。
一 本公司應對該住院天數支付的住院慰問金
二 將該門診天數(本公司應支付住院慰問金的期間除外)加上該住院天數之和的天數視為門診天數後,對該天數本公司應支付的門診慰問金
第十一條(死亡的推定)
旅客搭乘的飛機或者船舶去向不明、或者遇難後經過三十天依然沒有發現旅客時,推定旅客於飛機或者船舶去向不明之日或者遇難之日已因第一條的傷害而死亡。
第十二條(其他身體障礙或者疾病的影響)
由於旅客遭受第一條的傷害時已經存在的身體障礙或者疾病的影響、或者由於遭受第一條的傷害後與成為其原因的事故無關而發生的傷害或者疾病的影響,使得第一條的傷害加劇時,支付相當於沒有受其影響時的金額。

第四章 事故的發生及補償金等的請求手續

第十三條(有關傷害程度等的說明等的請求)
1 在旅客遭受了第一條的傷害時,本公司得要求旅客或者應領取死亡補償金者說明傷害的程度、成為其原因的事故的概要等,或者要求進行旅客的身體診療或者驗屍。此時,旅客或者應領取死亡補償金者應予以協助。
2 旅客或者應領取死亡補償金者因本公司不知情的事由遭受了第一條的傷害時,應在該事故之日起三十天內向本公司報告傷害的程度、成為其原因的事故的概要等。
3 旅客或者應領取死亡補償金者,無本公司認可的正當理由違反了前兩項的規定,或者在說明、報告中不告知所知的事實,或者告知不實之事時,本公司不支付補償金等。
第十四條(補償金等的請求)
1 旅客或者應領取死亡補償金者擬領取補償金等時,應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規定的補償金等請求書及下述文件。
一 請求死亡補償金時
1)旅客的戶籍謄本、法定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以及印鑒證明書
2)政府機構(不得已時為第三方)的事故證明書
3)旅客的死亡診斷書或者驗屍報告
二 請求後遺症補償金時
1)旅客的印鑒證明書
2)政府機構(不得已時為第三方)的事故證明書
3)證明後遺症程度的醫生診斷書
三 請求住院慰問金時
1)政府機構(不得已時為第三方)的事故證明書
2)證明傷害程度的醫生診斷書
3)記載了住院天數或者門診天數的醫院或者診所的證明文件
四 請求門診慰問金時
1)政府機構(不得已時為第三方)的事故證明書
2)證明傷害程度的醫生診斷書
3)記載了住院天數或者門診天數的醫院或者診所的證明文件
2 本公司得以要求提交上一項以外的文件,或者允許省略上一項的部分提交文件。
3 旅客或者應領取死亡補償金者違反了第一項的規定時或者在提交文件中不告知所知的事實,或者告知不實之事時,本公司不支付補償金等。
第十五條(代位)
即使本公司支付了補償金等,旅客或者其繼承人因旅客遭受的傷害而對第三方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轉移給本公司。

第五章 攜帶品損害補償

第十六條(本公司的支付責任)
參加本公司實施的策劃旅遊的旅客,在參加策劃旅遊中因偶然發生的事故而使隨身物品(以下稱「補償對象品」)遭受損害時,本公司依據本章的規定支付攜帶物品損害補償(以下稱「損害補償金」)。
第十七條(不支付損害補償金的情形-其一)
1 對以下各款所述的事由引發的損害本公司不支付損害補償金。
一 旅客的故意。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損害,不在此限。
二 與旅客同屬一家庭的親屬的故意。但是,非出於讓該旅客領取損害補償金之目的時,不在此限。
三 旅客的自殺行為、犯罪行為或者爭鬥行為。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損害,不在此限。
四 旅客不具備法令規定的駕駛資格、或者在酒醉可能無法正常駕駛的狀態下駕駛汽車或者機車期間發生的事故。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損害,不在此限。
五 旅客故意從事違反法令的行為、或者在接受違反法令的服務提供期間發生的事故。但是,對於該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損害,不在此限。
六 扣押、強行徵用、沒收、破壞等國家或公共團體行使的公權力。但是,火災消防或者避難所需的措施除外。
七 補償對象品的瑕疵。但是,旅客或者代替旅客管理補償對象品者盡相當之注意依然未能發現的瑕疵除外。
八 補償對象品的自然消耗、銹蝕、發黴、變色、老鼠啃食、蟲蛀等。
九 只是外觀損傷,不對補償對象品的功能造成障礙的損害。
十 補償對象品的液體流出。但是,因此所致其他補償對象品所發生的損害,不在此限。
十一 忘記補償對象品的放置地或者遺失。
十二 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二款所述的事由。
2 在以國內旅遊為目的實施策劃旅遊時,除了上一項的規定外,本公司對以下各款所述的事由造成的損害也不支付損害補償金。
一 地震、火山爆發或者海嘯
二 伴隨上一款的事由而發生的事故或者由這些引起秩序混亂而發生的事故
第十七條之二(不支付損害補償金的情形-其二)
旅客符合以下各款所述事由之一時,本公司得以不支付損害補償金。
一 被認為屬於反社會勢力。
二 被認為向反社會勢力提供資金等、或者參與為其提供便利等的行為。
三 被認為不當利用了反社會勢力。
四 如果是法人,被認為反社會勢力支配該法人,或者實質參與該法人的經營。
五 被認為與反社會勢力具有應遭到社會譴責的其他關係。
第十八條(補償對象品及其範圍)
1 補償對象品僅限旅客參加策劃旅遊期間攜帶的、屬其所有的隨身物品。
2 儘管有上一項的規定,以下各款所述的物品不包含在補償對象品中。
一 現金、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印花、票據以及與這些相當的物品
二 信用卡、優惠券、機票、護照及與這些相當的物品
三 稿本、設計書、設計圖、賬簿及與這些相當的物品(包括可通過磁帶、磁碟、CD ROM、光碟等資訊設備(計算機及其終端裝置等的周邊設備)直接處理的記錄媒體中記錄的資訊)
四 船舶(包括帆船、汽艇及小船)及汽車、機車及其附屬品
五 登山用具、探險用具及與這些相當的物品
六 假牙、義肢、隱形眼鏡及與這些相當的物品
七 動植物
八 本公司預先指定的其他物品
第十九條(損害金額及損害補償金的支付金額)
1 本公司應支付損害補償金的損害金額(以下稱「損害金額」),以發生損害的地點和時間補償對象品的價額或者將補償對象品修復到發生損害前的狀態所需的修理費以及下一條第三項的費用的合計金額中較低者為基準決定。
2 當一個或者一對補償對象品的損害金額超過十萬日圓時,本公司將其損害金額視為十萬日圓,適用上一項的規定。
3 本公司對一名旅客一個策劃旅遊應支付的損害補償金的金額以十五萬日圓為限度。但是,一名旅客一次事故的損害金額不超過三千日圓時,本公司不支付損害補償金。
第二十條(損害的防止等)
1 當旅客知悉補償對象品發生了第十六條規定的損害時,應履行以下事項。
一 努力防止和減輕損害。
二 迅速通知本公司損害的程度、成因事故概要及旅客遭受損害的補償對象品有無保險契約。
三 當旅客可從他人處接受損害賠償時,採取為行使其權利辦理必要的手續。
2 當旅客無正當理由違反上一項第一款時,本公司扣除被認為能夠防止和減輕的金額後,將餘額視為損害金額;違反上一項第二款時,不支付損害補償金;違反上一項第三款時,扣除被認為行使應取得的權利而可獲得的金額後,將其餘額視為損害金額。
3 本公司支付以下所述的費用。
一 為了防止和減輕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損害所需的費用中,本公司認為必要或者有益的費用。
二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手續所需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損害補償金的請求)
1 旅客擬領取損害補償金時,應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規定的損害補償金請求書及下述文件。
一警察署或者應代替警察署的第三方的事故證明書
二 證明補償對象品損害程度的文件
三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旅客違反上一項規定、在提交文件中故意陳述不實之事,或者偽造或者變造文件時(讓第三方從事此類行為時亦同),本公司不支付損害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有保險契約時)
有應對第十六條損害支付保險金的保險契約時,本公司得以對應支付的損害補償金進行減額。
第二十三條(代位)
關於本公司應支付損害補償金的損害,旅客對第三方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本公司支付旅客的損害補償金的額度內轉移到本公司。

附表第一(第五條第一款相關)

登山(使用冰鎬、冰爪、爬山繩索、錘子等登山用具的登山) 無舵雪橇 有舵雪橇 跳傘 乘坐滑翔翼 乘坐超輕量動力機(動力滑翔翼、機動滑翔飛翼、超輕型飛機等) 乘坐旋翼機及其他與這些類似的危險運動

附表第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相關)

一 視力的障礙
(一)雙眼失明時。 100%
(二)單眼失明時。 60%
(三)單眼矯正視力降低至0.6以下時。 5%
(四)單眼視野狹窄(是指正常視野角度合計變成60%以下的情形)時。 5%
二 耳朵的障礙
(一)雙耳聽力完全喪失時。 80%
(二)單耳聽力完全喪失時。 30%
(三)單耳聽力在五十公分以上距離聽不清楚通常的說話聲時。 5%
三 鼻子的障礙
鼻子功能留下明顯的障礙時。 20%
四 咀嚼、語言的障礙
(一)完全失去咀嚼或者語言功能時。 100%
(二)咀嚼或者語言功能留下了明顯的障礙時。 35%
(三)咀嚼或者語言的功能留下了障礙時。 15%
(四)牙齒缺損五顆以上時。 5%
五 外貌(是指面部、頭部、頸部)毀損
(一)外貌留下了明顯毀損時。 15%
(二)外貌留下了毀損(是指面部有直徑二公分的瘢痕、長度三公分的線狀疤的程度)時。 3%
六 脊椎的障礙
(一)脊椎留下明顯的畸形或者明顯的運動障礙時。 40%
(二)脊椎留下運動障礙時。 30%
(三)脊椎留下畸形時。 15%
七 手臂(指手關節以上)、腿(指足關節以上)的障礙
(一)喪失一條手臂或者一條腿時。 60%
(二)一條手臂或者一條腿的三大關節中的二個關節或者三個關節的功能完全喪失時。 50%
(三)一條手臂或者一條腿的三大關節中的一個關節的功能完全喪失時。 35%
(四)一條手臂或者一條腿的功能留下障礙時。 5%
八 手指的障礙
(一)一隻手的拇指喪失指關節(指間關節)以上時。 20%
(二)一隻手的拇指的功能留下了明顯的障礙時。 15%
(三)拇指以外的一隻手指喪失了第二指關節(遠端指間關節)以上時。 8%
(四)拇指以外的一隻手指的功能留下了明顯障礙時。 5%
九 腳趾的障礙
(一)一隻腳的第一腳趾喪失了趾關節(趾節間關節)以上時。 10%
(二)一隻腳的第一腳趾的功能留下了明顯障礙時。 8%
(三)第一腳趾以外的一隻腳趾喪失了第二趾關節(遠端趾間關節)以上時。 5%
(四)第一腳趾以外的一隻腳趾的功能留下了明顯的障礙時。 3%
十 由於其他的身體明顯障礙而終身不能自理時。 100%
注 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中的「以上」是指從該關節靠近心臟的部分。

附表第三(第八條第二項相關)

一 雙眼矯正視力降低至0.06以下。
二 喪失了咀嚼或者語言功能。
三 喪失了雙耳聽力。
四 喪失了兩個上肢的手關節以上的全部關節功能。
五 喪失了一條下肢的功能。
六 由於胸腹部臟器的障礙,身體自由主要被限定在進食、洗臉等的起居動作。
七 由於神經系統或者精神的障礙,身體自由主要被限定在進食、洗臉等的起居動作。
八 由於上述部位的其他合併障礙等,身體自由主要被限定在進食、洗臉等的起居動作。
(注)第四款的規定中的「以上」是指從該關節靠近心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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