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条件书】国内安排旅游条件书

如果本公司应旅客的要求进行旅游的安排,除旅游行程表(旅程表)和旅游条件书(或报价单)中规定的内容外,其他内容如下。当签订旅游合同时,本交易条件说明文件将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申请时请务必阅读本旅游条件书的内容,并打印、保存)

1. 安排旅游合同

(1) “安排旅游合同”(以下称“合同”)是指,本公司接受旅客的委托,采用代理、中介或代办等方式为旅客进行安排,以便旅客可接受旅游服务的合同。
(2) 本公司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完成旅游服务的安排后,本公司基于安排旅游合同的债务即履行完毕。因此,即使因客满、停业、条件不恰当等事由,未能与运输及住宿机构等之间签订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当本公司尽到了其义务时,旅客也应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旅游业务办理费用(以下称“办理费用”)。
(3) 关于本旅游条件书中未规定的事项,除另行提供的车票、住宿券等中记载的内容外,都将根据本公司的旅游业条款(安排旅游合同的部分)而定。

2. 旅游合同的申请与成立

(1) 请填写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随附相当旅游费用20%至全额的申请费后提交申请。申请费将作为旅游费用、取消费或违约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来处理。
(2) 当同一行程的旅客推选合同责任人(代表)提出申请时,本公司将视合同责任人对合同的签订及解除具有全部代理权。
(3) 合同自本公司同意签约且本条第一款的申请费受理完毕之时起生效。
(4) 尽管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公司得以依据书面文件上的特别条款,在未接受申请费的支付的情况下同意签订旅游合同。这种情形下,合同的生效时期将在该书面文件中明确记载。
(5) 对于仅以安排车票或者住宿券等为目的的合同,本公司得以受理口头申请。这种情形下,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之时起生效。
(6) 在安排旅游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迅速把记载了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有关本公司责任的事项的合同书面文件交付给旅客。但是,对于本公司安排的全部旅游服务,交付车票、住宿券以及其他记载了接受旅游服务提供的权利的书面文件时,本公司得以不交付该合同书面文件。
(7) 本公司可能会出于业务情况而谢绝签订旅游合同。

3. 旅游费用

(1) 旅游费用是指,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旅费和旅游业务办理费用之和。
(2) 旅游费用将在本公司向旅客递交车票和住宿券等票券时支付。
(3) 如果旅游费用在旅游开始前,因使用的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运费和费用的改定、汇率波动等其他原因导致旅游费用发生波动时,本公司将变更旅游费用。这种情形下,旅游费用的增加或减少由旅客承担。

4. 旅游业务办理费用

本公司将针对旅游的安排、票券的发放、旅游咨询等业务收取以下的旅游业务办理费用。以下未列出的项目将基于本公司的旅游业务办理费用表而定。
(1) 办理费用(含税)
申请内容 费用(含消费税)
1) 安排单一的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旅游服务提供机构时,或票券的确认及发放时 每次安排收费五百四十日元(在同一住宿机构连续住宿时视为一次安排)
2) 运输及住宿等综合性的安排旅游 旅游费用总额的20%以内
3) 通过住宿券代为预约的无券住宿等 每次安排收费一千零八十日元
①旅游费是指,为接受旅游服务的提供而向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支付的运费、住宿费及用于其他用途的费用。
②当同时进行同一安排时,即使有多个名字也作为“一次安排”来处理。当安排日、使用日、使用区间、住宿及交通机构等不同时,将各自作为“一次安排”来处理。
③“安排单一的交通机构”是指,安排飞机航班及JR以外的私铁、巴士、渡轮等。
④“确认及发放”是指,本公司确认旅客直接预约了的内容后发放票券。
⑤通讯费、邮寄费等实际费用将另计。
⑥上述各点中定额的费用中已包括消费税。如按所规定的收费比例收取办理费用,则将另外收取消费税。
(2) 旅游咨询费用
申请内容 费用(含消费税)
为制定旅游计划的咨询和建议 半小时以内基本费用为二千一百六十日元,之后每半小时增加一千零八十日元
制定旅游日程 每份日程表收费二千一百六十日元
制定旅游费用报价单 每份报价单收费二千一百六十日元
提供旅游目的地以及运输、住宿机构等旅游服务提供机构的相关信息 每份资料(A4纸)收费一千零八十日元
应旅客要求出差提供咨询 上述第一至第四点分别增加五千四百日元

5. 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

(1) 旅客可以要求本公司变更旅游合同。这种情形下,本公司将尽可能响应旅游合同的变更请求。因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导致的旅游费用的增加或减少由旅客承担。
(2) 当因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导致需支付给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取消费、违约金以及其他变更安排所需支付的费用时,由旅客承担这些费用,另外,本公司将收取以下的变更手续费。
每个旅游服务提供机构 每次安排收费五百四十日元(含消费税)

6. 旅客解除旅游合同及退款

(1) 旅客因自身缘故解除旅游合同时,将收取以下费用后退还剩余金额。
①第四条规定的业务办理费用以及以下与本款第三项中的旅游服务安排取消相关的取消手续费。
②与旅客已接受的旅游服务相关的旅游费用。
③旅客尚未接受的旅游服务相关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向旅游服务提供机构支付的费用。
每个旅游服务提供机构 每次安排收费五百四十日元(含消费税)
(2)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导致不能安排旅游服务时,旅客可解除旅游合同。这种情形下,本公司扣除旅客已接受的旅游服务相关的旅游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旅客。

7. 本公司解除旅游合同及退款

旅客至所规定的日期为止没有支付旅游费用时,本公司可能解除旅游合同。这种情形下,本公司将收取第四条规定的业务办理费用以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和向旅游服务提供机构等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8. 旅游费用的结算

当实际需要的旅游费用与已经收取的旅游费用的金额不一致时,旅游结束后本公司将迅速进行结算。

9. 本公司的责任

(1) 本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之际,因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安排的代办者(以下称“安排代办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给旅客造成了损害时,仅限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二年以内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本公司负责赔偿其损害。
(2) 旅客因如下事由而遭受了损害时,本公司除了本条第一款的情形外,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 自然灾害、战乱、暴动、恐怖主义、政府机构的命令、传染病导致隔离以及因这些导致的旅游日程的变更或中止
b. 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事故、火灾以及因这些导致的旅游日程的变更或中止
c. 自由行动中发生的事故
d. 食物中毒
e. 失窃
f. 运输机构的延误、中断、时刻表变更、路线变更以及因这些原因导致改变旅游行程或缩短在目的地的停留时间
(3) 关于随身行李发生的本条第一款的损害,仅限于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十四天以内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由本公司进行赔偿。但是,本公司的赔偿以每人十五万日元为限(本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10. 旅客的责任

(1) 因旅客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时,本公司向该旅客收取损害的赔偿。
(2) 旅客应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努力理解旅客的权利义务及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
(3) 在旅游开始后,一旦旅客发现被提供了与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内容不同的旅游服务时,或在旅游中发生了事故等时,应在旅游地将该情形迅速告知本公司或者旅游服务提供机构。

11. 与希望通过通信合同签订旅游合同的旅客之间的旅游条件

本公司以与本公司进行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称“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以下称“会员”)同意“无需会员的署名即接受旅游费用等的支付”(以下称“通信合同”)为条件,可接受通过电话、邮寄、传真、网络及其他通信手段申请的旅游。但是,由于本公司与合作公司之间没有与通信合同相关的加盟店合同,或者由于业务原因等,可能会无法接受旅客的申请。通信合同的旅游条件与通常的旅游条件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 本条中的“信用卡交易日”是指,会员及本公司基于旅游合同,应履行旅游费用等的支付或者退款债务的日期,前者的情形为合同成立之日,后者的情形为申请解除合同之日。但是,合同的解除日期是在支付旅游费用后时,则信用卡交易日为申请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七日以内,退还从旅游费用中扣除取消费后的剩余金额。
(2) 申请时,会员需告知本公司会员编号以及所要委托的旅游服务的内容等。
(3) 通信合同自本公司通知同意签订合同时生效。但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送该合同的申请被接受的通知时,则在该通知到达会员时生效。
(4) 因信用等原因导致该信用卡无法支付时,本公司解除通信合同,并收取第六条规定的取消费以及业务办理费用等。但是,如果旅游费用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日期之前以现金支付时,不在此限。

12. 个人信息的处理

(1) 关于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表、旅客名单、旅游咨询书等之中记载的个人信息,本公司用于与旅客进行联系,以及在必要的范围内,为旅客所申请的旅游办理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提供的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接收手续。
(2) 本公司可能会将旅客申请时提交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免税店等纪念品商店,以方便旅客在旅游目的地购物等。如果旅客介意这点,请在出发前向本公司提出。

13. 计算的基础

这些旅游条件基于旅游合同签订之时有效的运费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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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自日语原文,仅供参考。如内容有所差异,将以日文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