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条件书】国内募集型策划旅游条件书

申请时,请务必通過打印或下载到硬盘等方式保存该旅游条件书。
该旅游由JORUDAN株式会社(以下称“本公司”)策划并执行,参加本次旅游的旅客与本公司签订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以下称“合同”)。
另外,合同的内容及条件除了各旅程所述的条件外,还包括以下条件:名为“行程说明”的确定书面文件(以下称“行程说明”),以及本公司的旅游业条款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部分(以下称“本公司条款”)。

1. 旅游的申请方法

(1) 请在规定的旅游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上填写规定事项,随附规定的申请费后提交申请。申请费将作为旅游费用、取消费或违约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来处理。
旅游费用(每人) 申请费
未满三万日元 六千日元
三万日元以上,未满六万日元 一万二千日元
六万日元以上,未满十万日元 二万日元
十万日元以上,未满十五万日元 三万日元
十五万日元以上 旅游费用的20%
(2) 本公司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受理合同的预约。这种情形下,在预约时合同尚未成立,旅客应在本公司同意预约之日的第二天起算三天以内,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书和申请费(本公司仅在营业时间内受理,营业时间外到达的传真、电子邮件等将在下一个营业日受理)。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申请费时,本公司将作为没有预约来处理。
(3) 除以下内容外,与希望通过通信合同签订合同的旅客之间的旅游条件基于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七条第二款而定。
[1] 本公司以与本公司进行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称“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以下称“会员”)同意在规定的票据上“无需会员的署名即接受旅游费用、取消费等的支付”为条件,可接受“通过电话、传真、网络及其他通信手段申请旅游”并签订合同(上述为“通信合同”)。并且,根据接受委托的旅游业者之不同,可能会出现无法办理的情况或可以办理的信用卡类型有限制的情况。
[2] 在申请通信合同时,会员旅客除了向本公司提供想要申请的“募集型策划旅游的名称”、“出发日期”等之外,还应提供“信用卡名”、“会员编号”、“信用卡有效期”等。
[3] 通信合同中的“信用卡交易日”是指,旅客及本公司基于合同,应履行旅游费用等的支付或者退款债务的日期,前者的情形为合同成立之日,后者的情形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
[4] 因信用等原因导致旅客用于申请的信用卡无法支付时,本公司解除通信合同,并收取与第十四条的取消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但是,如果旅游费用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日期之前以现金支付时,不在此限。

2. 合同的成立时期

(1) 和旅客之间的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受理了申请费时成立。具体规定如下。
[1] 在店内销售(以及本公司的销售代表上门销售)的情形,为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且本公司受理了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时。
[2] 通过电话等预约合同的情形,为本公司同意预约的通知发出之日的第二天起算三天以内,本公司从旅客处受理了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时。
(2) 通信合同在本公司发出同意签订合同的通知时成立。但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等电子方法通知同意的情形,在该通知到达旅客时成立。

3. 申请条件

(1) 不满二十周岁的人士独自旅游的情形,需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书。
(2) 不满十三周岁的人士独自旅游的情形,本公司可能谢绝申请。
(3)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最少参加人数为一人(但是,如果旅程明示一人不能参加时,则为二人)。
(4) 关于针对特定旅客群体的旅游或有特定目标的旅游,如果旅客的年龄、资格、技能以及其他条件不符合本公司所规定的条件,本公司可能谢绝申请。
(5) 残疾人士、非健康状态的人士、孕妇、携带辅助犬的人士、有护理人同行、需要准备轮椅等需特别关照的人士,请在申请旅游时告知这些情况。本公司将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受理。这种情形下,本公司可能会设置条件,要求护理人或同伴同行、要求提交医生的医疗证明、变更部分旅程内容等,以确保旅游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另外,也有可能谢绝申请。并且,本公司基于旅客的申请为其采取特別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6) 明确旅客是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或者其他反社会势力时,可能谢绝申请。
(7) 可能会出于其他本公司业务情况而谢绝申请。

4. 由合同责任人申请

(1) 当本公司收到旅客团体及小组的代表者(以下称“合同责任者”)提出的旅游申请时,视合同责任人对合同的签订及解除具有全部代理权,与合同责任人进行该合同相关的交易等等。
(2) 合同责任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内,向本公司提交旅客成员名单。
(3) 关于合同责任人对旅客成员现在承担或者预测将来会承担的债务或者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当合同责任人不与团体及小组同行时,本公司在旅游开始后将视合同责任人预先选任的旅客成员为合同责任人。

5. “行程说明”(确定书面文件)的交付

本公司在合同书面文件中无法记载旅游日程、主要使用的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确定的旅游内容时,最晚在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为止,将记载了确定情况的“行程说明”交付给旅客。另外,即使在交付日期前,有旅客咨询时,本公司也将说明安排情况。

6. 旅游费用的适用以及支付期限

(1) 如果没有特别注释说明,则十二周岁以上的旅客适用成人旅游费用,三周岁以上未满十二周岁的旅客适用儿童旅游费用。
(2) 如果旅游费用未分类标明成人和儿童的各自价格,则该旅游费用将适用于所有三周岁以上的旅客。
(3) 旅游费用将按各个旅程分别显示。请确认出发日期以及适用人数。
(4) 追加费用是指,选择飞机航班、选择飞机舱位、选择指定住宿设施、因延长住宿而产生的住宿费用等,在基础旅游费用上追加的旅游费用。
(5) 旅游费用是计算第一条第一款的“申请费”、第十四条的“取消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违约金”以及第二十二条的“变更补偿金”的金额时的依据。募集广告、宣传册、主页中的“旅游费用”的计算方法是:“旅游费用的金额”加上“追加费用的金额”减去“优惠费用的金额”。
(6) 旅游费用(扣除申请费后的余额)应在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四天为止支付全额费用。但是,如果是在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三天内申请的情形,应在申请时支付全额费用。

7. 旅游费用中所包含的内容

(1) 旅游日程中明示的运输机构的运费及费用(无说明时飞机为普通座)、住宿费、餐费、消费税等各种税费及服务费、旅客设施使用费(当机场要求时)以及特别明示的其他费用等。
(2) 有导游领队陪同的旅程的导游领队费用等。
(3) 在各个旅程中显示为“旅游费用中所包含的内容”的其他明示的费用。
如因旅客自身缘故,即使有部分未使用,以上的费用也将不予退款。

8. 旅游费用中未包含的内容

第七条外的内容均不包含在旅游费用之中。以下为部分例子。
(1) 行李超重费(针对超出规定部分的重量、体积和数量)。
(2) 旅程中未包含的交通费、餐饮费等各种费用,清洁费、电话费等个人性质的各种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税费和服务费。
(3) 旅客自愿参加的可选计划及可选游览的费用。

9. 合同内容的变更

即使在合同签订后,当自然灾害、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不按照当初的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延迟、目的地机场的变更等)以及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发生时,为了确保安全且顺利地实施旅游迫不得已时,本公司得以预先迅速向旅客说明无法干预该事由的理由及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变更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其他内容。但是,在紧急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时,则于变更后进行说明。

10. 旅游费用的金额的变更

(1) 当所使用的运输机构的运费和费用因经济形势的明显变化等原因,大幅超过通常设想的程度增额或者减额时,本公司可在增额或者减额的金额范围内变更旅游费用的金额。
(2) 本公司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旅游费用金额时,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六天内通知旅客。
(3) 本公司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减少旅游费用金额时,仅在运费和费用的减额范围内减少旅游费用。
(4) 本公司基于第九条的规定变更旅游内容,由此增加或减少实施旅游所需的费用(包括因该变更而对未接受的旅游服务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必须支付的费用)时,本公司变更的旅游费用仅为其差额。但是,费用增加不包括尽管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提供了该旅游服务,但发生了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备不足而造成的情形。
(5) 在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了根据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利用人数之不同旅游费用也将有所不同之意旨,而在合同成立后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使该利用人数发生变更时,得以变更旅游费用的金额。

11. 旅客的替换

旅客在征得本公司同意后,得以将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第三方。这种情形下,应向本公司支付规定金额的手续费。另外,合同上地位的转让在获得本公司同意后生效。并且,本公司可能会因飞机航班无法变更预约或姓名等原因拒绝旅客的替换请求。

12. 旅客解除合同(旅游开始前)

(1) 旅客可随时向本公司支付第十四条规定的取消费,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的请求将在本公司营业时间内受理(营业时间外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受理)。解除通信合同时,本公司无需旅客在规定的票据上署名,即可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接受取消费的支付。
(2)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旅客在旅游开始前,无需支付取消费,即可解除合同。
[1] 由本公司变更了合同内容时。但是,该变更仅限第二十二条的表(A)左栏所述的内容及其他重要的内容时。
[2] 基于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了旅游费用时。
[3] 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安全而顺利地旅游或其可能性极大时。
[4] 本公司至第五条的期限日期为止,未向旅客交付“行程说明”时。
[5]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导致无法按照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日程旅游时。

13. 本公司解除合同(旅游开始前)

(1) 旅客至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日期为止没有支付旅游费用时,本公司视为旅客于该期限日期的第二天解除了合同。这种情形下,本公司收取相当于取消费金额的违约金。
(2)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向旅客说明理由,解除合同。
[1] 明确旅客不满足本公司预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以及参加旅游的其他条件时。
[2] 由于旅客患病、必要的护理人不在及其他事由,被认为无法参加该旅游时。
[3] 旅客被认为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麻烦,或者妨碍团体行动的顺利实施时。
[4] 旅客提出了超出合同内容的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5] 旅客的人数没有达到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最低成行人数时。这种情形下,在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四天内,通知旅客旅游中止。
[6] 在以滑雪为目的的旅游中,达不到本公司预先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游实施条件或其可能性极大时。
[7] 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导致无法按照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日程安全而顺利地旅游,或其可能性极大时。
[8] 明确旅客是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3) 本公司基于本条第二款解除合同时,将已收取的旅游费用(或申请费)全额退还旅客。

14. 取消费

合同成立后,当因旅客原因解除合同时,将基于旅游费用按以下比例向每位旅客收取取消费。并且,当有多人参加且其中部分旅客解除合同时,将向每位参加的旅客收取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每辆、每间的)因使用人数的变更而产生的差额费用。
取消日 取消费比例
a. 二十一天前 免费
b. 八至二十天前 20%
c. 二至七天前 30%
d. 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 40%
e 旅游开始日期的当天(f项除外) 50%
f. 旅游开始后或者未告知不参加时 100%
※a/b/c项的取消日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
※出发日期、旅程、使用的航班以及住宿设施等行程中的部分内容发生变更时,也适用上述的取消费。但是,在宣传册的“取消费等”中记载了本公司规定的期限时,则在该期限后不可变更。
※可选计划同样基于上述取消费比例按相应的日期另行收取取消费。但是,旅游开始后的取消费为100%。

15. 旅客解除合同(旅游开始后)

(1) 如因旅客的个人原因而未能获得部分旅游服务,或中途离团时,将视为旅客放弃权利,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2) 在旅游开始后,非因可归责于旅客的原因导致旅客无法接受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服务时,或本公司通知其该意旨时,尽管有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旅客无需支付取消费即可解除未接受的部分的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对于未能接受的旅游服务部分所涉及的金额,本公司将扣除该部分旅游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仅限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时)所涉及的金额后退还给旅客。

16. 本公司解除合同(旅游开始后)

(1)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即使在旅游开始后,本公司也得以向旅客说明理由,解除部分合同。
[1] 由于旅客患病、必要的护理人不在及其他事由,无法承受继续旅游时。
[2] 旅客违背导游领队、当地工作人员及其他人旨在保障安全而顺利地旅游所做出的本公司指示,对上述人员或者同行的其他旅客施加暴行或者胁迫等,扰乱团体行动的纪律,妨碍该旅游的安全与顺利进行时。
[3] 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导致无法继续旅游时。
[4] 明确旅客是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2) 本公司基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了合同时,关于与旅客已经接受的旅游服务相关的本公司债务,视为已进行了有效的清偿。本公司将从旅游费用中旅客还没有接受的旅游服务部分所涉及的金额中,扣除该旅游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所涉及的金额后退还给旅客。
(3) 本公司依据本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时,应旅客的要求,进行旅客返回出发地所需的安排。这种情形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旅客负担。

17. 旅游费用的退还

(1) 在本公司依据第十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对旅游费用进行减额,或者依据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了合同而应向旅客退款时,对于旅游开始前解除导致退款的情形,自解除合同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内向旅客退还该金额;对于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合同导致退款的情形,自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向旅客退还该金额。但是,在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票券交付后退款时,需要向本公司提交该票券,如果旅客不提交则可能无法退还旅游费用。
(2) 对于签订了通信合同的旅客,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需要退款的金额时,本公司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退还该金额。在该情况下,本公司对于旅游开始前解除导致退款的情形,自解除合同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内通知旅客应退还的金额,并将通知旅客之日作为信用卡交易日;对于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导致退款的情形,于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通知旅客应退还的金额,并将通知旅客之日作为信用卡交易日。

18. 导游领队等

(1) 除记载了有导游领队陪同的旅程外,将不会有导游领队陪同。本公司会向旅客发放接受旅游服务所需的票券,请旅客自行办理接受旅游服务的手续。并且,本公司在当地的联系方式将在“行程说明”或合同书面文件中明示。另外,如果因天气等不可抗拒的情况导致旅客无法接受旅游服务时,该部分的替代服务的安排及手续也将由旅客自行办理。
(2) 记载了有导游领队陪同的旅程中将有导游领队陪同,原则上开展合同书面文件中所规定的必要工作以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导游领队的工作时间段原则上为八点至二十点。
(3) 旅客在团体行动时,应听从导游领队或当地工作人员等所做出的本公司指示,以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19. 保护措施的实施

当本公司在旅游途中发现旅客因疾病、受伤等而处于需要保护的状态时,可能会采取必要的措施。这种情形下,如果不是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造成的,采取该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旅客承担,旅客应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内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支付该笔费用。

20. 本公司的责任

(1) 本公司在履行合同之际,因本公司或者安排代办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给旅客造成了损害时,仅限于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二年以内通知了本公司时,负责赔偿其损害。但是,随身行李的损害,仅限于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十四日以内通知了本公司时,以每名旅客十五万日元为限(本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进行赔偿。
(2) 旅客因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本公司或者安排代办者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而遭受了损害时,本公司除了本条第一款的情形外,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 特别补偿

(1) 无论本公司是否基于上一条的规定负有责任,依据本公司条款中“特别补偿规程”的规定,当旅客在参加募集型策划旅游中因急剧而偶然的外来事故而生命、身体遭受的一定损害时,向每名旅客支付一千五百万日元的死亡补偿金、根据住院天数支付二万至二十万日元的住院慰问金、一万至五万日元的门诊慰问金以及携带物品的损害补偿金(以十五万日元为限度。但是,一件或者一对物品的赔偿限度为十万日元)。但是,现金、信用卡、贵重物品、拍摄的影片、CD ROM、光盘等记录媒介中保存的原稿(记录媒介本身为补偿对象)以及其他同规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种类不进行补偿。
(2) 本公司基于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的损害承担责任时,在基于该责任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将本公司应支付的本条第一款的补偿金视为该损害赔偿金。
(3) 当旅客在参加募集型策划旅游时遭受的损害,是旅客故意、酒驾、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接受违反法律法规的服务、登山(使用冰镐等登山用具的登山)、跳伞、搭乘悬挂式滑翔机等适用同规程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时,则不支付本条第一款中的补偿金和慰问金。但是,这些运动包含在募集型策划旅游的日程中时,不在此限。
(4) 本公司以参加本公司募集型策划旅游中的旅客为对象,另行收取旅游费用来实施的募集型策划旅游,将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来处理。
(5) 对于合同中明示的本公司不安排提供旅游服务的日期,仅在明示不对旅客在该日期所受的损害进行赔偿之意旨的情形下,不作为旅客参加募集型策划旅游中来进行处理。

22. 旅程保证

(1) 本公司对表(A)左栏所列的合同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不包括尽管提供了服务,但发生了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备不足而造成的变更以外的以下第一项及第二项的变更)时,本公司在从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支付旅游费用乘以该表右栏记载的比率所得金额的变更补偿金。(可能会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同等或更高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但是,不包括接受所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日期、时间和顺序的变更。
[1] 自然灾害、战乱、暴动、政府机构的命令、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未依据当初的运输计划提供运输服务以及为确保旅游参加者生命或者身体的安全所必要的措施导致的变更。
[2] 与根据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部分相关的变更。
(2) 本公司基于一份合同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的限度,以旅游费用乘以15%所得的金额为限。此外,当本公司对一名旅客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未到一千日元时,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3) 本公司基于本条的规定支付变更补偿金后,基于第二十条的规定显然对该变更负有责任时,本公司将在扣除已支付的变更补偿金的金额后支付损害赔偿金。
需要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每件的比率(%)
旅游开始前 旅游开始后
[1] 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开始日期或者旅游结束日期的变更 1.5 3.0
[2] 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预计前往的观光地或者观光设施(包括餐馆)等旅游目的地的变更 1.0 2.0
[3] 变更为搭乘费用比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等级或者设备低的运输机构(仅限变更后的等级及设备的费用合计金额比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等级及设备的费用合计金额低的情形) 1.0 2.0
[4] 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运输机构的种类或者公司名称的变更 1.0 2.0
[5] 变更为与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日本国内的)旅游开始地的机场(出发机场)或者旅游结束地的机场(抵达机场)所不同的航班 1.0 2.0
[6] 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住宿机构的种类或者名称的变更 1.0 2.0
[7] 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住宿机构的客房的种类、设备、景观等其他的客房条件的变更 1.0 2.0
[8] 上述各项所述的变更中合同书面文件的旅游标题(Tour Title)所记载的事项的变更 2.5 5.0
注一 “旅游开始前”是指至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为止,将该变更通知旅客的情形;“旅游开始后”是指从旅游开始当天起,将该变更通知旅客的情形。
注二 在交付了“行程说明”(确定书面文件)时,将“合同书面文件”之处替换为“行程说明”后适用本表。对于该情形,当合同书面文件的记载内容与“行程说明”的记载内容之间或者“行程说明”的记载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之间发生了变更时,将每一个变更分别作为一件处理。
注三 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所述的变更所涉及的运输机构与入住旅馆绑定提供服务时,每住宿一晚作为一件处理。
注四 关于第四项所述的运输机构的公司名称的变更,不适用将等级或者设备变更为更高的情形。
注五 第四项、第六项或者第七项所述的变更,即使在乘坐一次车、船或者住宿一晚中发生了多次时,也将每乘坐一次车、船或者每住宿一晚作为一件处理。
注六 第八项所述的变更不适用第一项至第七项的比率,依据第八项执行。

23. 旅客的责任

(1) 因旅客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时,本公司将向旅客收取损失赔偿。
(2) 旅客应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努力理解旅客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其他内容。
(3) 在旅游开始后,一旦旅客发现被提供了与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内容不同的旅游服务时,应在旅游地将该情形迅速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安排代办者或者该旅游服务提供者。

24. 购买国内旅游意外险

如果生病或受伤,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另外,发生事故时,向肇事者索赔并收取赔偿金也将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建议旅客自行购买足额的国内旅游意外保险,以支付这些治疗费用、交通费用或为死亡及残疾等提供保障。详情请咨询申请窗口的工作人员。

25. 关于事故等的申请

如果旅客在旅游途中发生事故等,请立即通过“行程说明”等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本公司(如遇无法通知的情形,请在该状况消失后立即通知本公司)。

26. 旅游条件及旅游费用的有效期

这些旅游条件的有效期和旅游费用的有效期为宣传册等上明示的期间。

27. 个人信息的处理(重要)

(1) 关于申请本公司主页刊登的国内募集型策划旅游时提交的申请表中记载的个人信息,本公司用于与旅客进行联系,以及在必要的范围内在旅客所申请的旅游中用于办理运输及住宿机构等(主要内容将在每个旅程等中进行说明)所提供的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接收的手续。※此外,本公司还可能将旅客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各项:[1] 用于向旅客发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合作企业的商品、服务及促销活动的资料;[2] 用于听取旅客参加旅游之后的意见或感想;[3] 用于问卷调查;[4] 用于提供优惠服务;[5]用于制作统计数据。
(2) 本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为旅客的姓名、年龄、性别、电话号码、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他根据旅程所需要的最小范围内的个人信息。此外,当有护理人陪同或安排轮椅等特殊需求时,本公司为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安排(或回答旅客无法进行安排之意旨),可能会收集上述以外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将在本公司为进行安排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3) 如果本公司未能征得旅客的同意获取到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个人信息,本公司可能无法与旅客签订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此外,如未能征得旅客的同意,本公司可能无法按旅客的希望进行安排。
(4) 为安排旅客所申请的旅游,本公司会向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提供旅客的姓名、年龄、性别、电话号码及其他为进行安排而所必需的范围内的信息,这些信息将事先以电子方式等进行发送。
(5) 本公司可能会将本公司持有的旅客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承运商和免税店,以方便旅客在旅游目的地运送随身行李等以及在免税店购物等。这种情形下,本公司将提供旅客的姓名、搭乘日期及航班号等相关的个人数据,这些信息将事先以电子方式等进行发送。另外,如果旅客希望停止向这些业者提供个人数据,请在申请时提出。
(6) 本公司可能与本公司所在集团的公司在最小范围内共同使用本公司所持有的旅客个人数据中与旅客联系所必需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等。本公司所在集团的公司可能将其用于各家公司的业务信息、活动内容等的说明以及所采购商品的送货。另外,关于本公司所在集团的公司的名称和个人数据管理负责人的姓名或名称,请参阅隐私政策《有关个人信息的查询和投诉联系方式》。
(7) 关于本公司持有的旅客个人信息,如果有披露、内容修改、追加或删除,以及停止使用、抹消或停止向第三方提供的要求,请向本公司咨询窗口提出申请,本公司会告知必要的手续。在这种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内部规定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另外,如果本公司无法满足旅客的部分或全部要求,本公司会向旅客说明理由。
(8) 万一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本公司将立即与旅客联系,并暂停发生问题的系统,直到确保安全为止。此外,本公司还将及时在主页等之上公布事实情况。

28. 注意事项

(1) 无法因旅客的个人原因变更航班或行程。
(2) 如因交通机构拥堵等非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导致误机,旅客需另行购买机票,机票换票凭证也不予退款。
(3) 如因恶劣天气等非可归责于旅客责任的事由导致无法接受旅游服务时,将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针对该旅游服务的取消费及违约金等应支付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退还给旅客。 但是,替代服务的住宿及交通费用将由旅客承担。
(4) 为了旅客的方便,本公司可能会引导旅客前往纪念品商店,但购物时由旅客自己负责购买事宜。
(5) 旅客因个人性质的需求需要导游及购物而委托导游领队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旅客发生受伤、生病等状况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为取回因旅客的不慎而丢失的行李及物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为安排其他行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都将由旅客承担。
(6) 如果旅客在旅途中发生事故等,请立即通过最终旅游行程表中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本公司。(如遇无法通知的情形,请在该状况消失后立即通知本公司。)
(7) 原则上,旅客在旅馆和酒店等添加酒类、菜肴及其他服务时,将被征收消费税等各种税款。
(8) 如果旅客同意航空公司请求旅客乘坐预定航班以外任意航班的制度(Flex Traveler System),并且旅客乘坐了非本公司当初安排的飞机的情形,即视为本公司的安排债务及旅程管理债务已履行,请注意,本公司将不再承担变更部分相关的行程保证责任及特别补偿责任。
(9) 从旅游开始到旅游结束的期间内,除自由行动的时间外,作为募集型策划旅游参加者的旅客在行动时必须听从本公司的指示,以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9. 旅游企划及实施

JORUDAN株式会社(观光厅长官登记旅游业第1678号)
东京都新宿区新宿2-5-10 邮编:160-0022
一般社团法人 日本旅行业协会(JATA)正式会员


翻译自日语原文,仅供参考。如内容有所差异,将以日文原文为准。